还有,由于官员选拔上的平等,就导致了官民不平等的合法基础得以建立,由于官员在智力“认证”上超过一般的民众,所以他们能够使百姓服气,“治人者”与“治于人者”之间的等级服从关系就顺理成章了。我看过一些古代官员所写的一些书判,文字都很美,这样的东西因为有百姓的服从,所以也就没有执行难的问题,因为它有居高临下的合法性基础。当然以我们的现代眼光来看待这些判决,会觉得它们缺乏法律上的合理性,对这样的制度,我们有时是很难作出一个简单的利弊得失判断。据现在神户大学任教的季卫东博士的看法,日本的法官选拔制度就借鉴了我们的科举制度。一个人要当法官,他必须要能够过五关斩六将,必须要显示他具有人中之龙的那种能力。法官的职业之所以受人尊重,并不仅仅因为他们握有权力,同时也还有他们本身的素质使他们当法官能够服众。这种权威性对于制度的形成和秩序的维系起了很大的作用。在我们今天这个制度下,之所以人们不尊重法官,并不仅仅是因为法律制度本身的原因,而更重要的在于,我们的制度没有能够让优秀的人进入司法体制。
我要谈的古典社会的第三个特点是非专业化知识的统治。科举考试的一个最大弊病就是它使得人文艺术方面的知识统摄了社会的所有领域,只有读过历史以及儒家思想的人才能做官,而且做了官以后还不断地依赖这些知识。韦伯就说中国古代的官员一半是官僚,一半是诗人。在西方,写诗是一件非常专业化的事情,但是在中国,一个官员如果不会写诗,那才是一件让人惊讶的事情。这就是我们科举考试所带来的一个重要的副产品。中国古代官员从小就受经史子集、唐诗宋词的耳濡目染,许多人甚至对这些知识烂熟于胸,然而,对于应试所需之外的其他知识,他们可以说既无兴趣,也不了解。传统中国这样的知识结构会导致整个社会缺乏真正的知识分工,我们中国古代就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专业的科学家、医学家、天文学家、哲学家等不同分工的知识群体,甚至也没有职业的文学家,虽然每个人都写得几首诗词。而在西方,早在古希腊时代就已经有了知识门类的细致划分。
由于缺乏社会分工,人们所倡扬的道德伦常就很难产生具体的职业伦理道德,尽管也有“盗亦有道”这样的话,但是在社会分工的意义上并没有出现职业伦理,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科举考试成功以后的官僚们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无法成为法律领域的专家。尽管有刑名师爷给他们出谋划策,但是这只是一些辅助性的工作,幕僚们很难有我们今天法律家意义上的专业法律知识,他们不仅仅没有这些专业知识,同时他们还要受到他们的身份的限制,他们是为东家服务的,他们这个行业里的一些准则是反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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