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高度单一和集权式的官僚体制下,官员数量的少、政府规模的小,导致政府权力的行使范围受到很大的限制,因此,政府不得不尊重社会的自组织能力。社会秩序本身有它自己的建构,我们古代的政府权力只能到达州县一级。这跟我们今天的制度很不一样。今天,我们的政府机构设置到了乡镇一级,政府紧贴在自然村落的边上。过去一个人要见政府,要走上几十里甚至上百里路,但是,今天却是一抬头就是政府,遍地都是政府官员。日前看一篇报道,禹作敏案件发生后,大邱庄的权力索性被镇政府接管了,整个村庄被政府化了。这种政府权力不断地向社会渗透是现代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上最值得注意的一个现象。它对地方自治以及个人权利空间的影响是巨大的。古典社会由于政府设置止于州县,因而政府跟民间有一个缓冲的地带,地方的秩序由士绅或地方精英组成的势力来调整,这样就避免了国家无所不在,所有的事情都有要通过政府的权力来调整的可能性。我想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特色。
此外,这样的政府模式还有一个好处,就是人民与政府打交道时的交易成本会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在每个州县里,只有一个衙门,官员数量太少,所以官府有一种本能,尽可能地让百姓自己处理自己的事务。这样,一般情况下人们不会找衙门来处理他们之间的纠纷。但是一旦诉求这个衙门的时候,由于州县官是这个地方的唯一官员,他就不能推诿。当然责任无可推诿也就意味着荣誉无可推诿,它在管理这个社会的时候也是唯一的荣誉获得者,如果治理得好,皇帝的嘉奖也就只能由一个人来获得,而不可能还有另外的机构或他人来分享,不会是“军功章上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样也能激发州县官很好地行使他们的权力。我们比较现在的情况就很不相同,每个地方都有那么多的政府机构,每个机构看上去都有权力,但我们的分权没有很好地去划分,造成权力边界不清。而且所有机构的背后还存在着某种超国家权力,使得分权原则的实施愈发困难。最后每个机关都有一定的权力,但每个机构都缺乏一定的排他性管辖权,最后的结果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现在人大搞个案监督,这就意味着碰到案件除了找法院,还要找人大,各个机关的权力都是交叉的,不是独立的,即便是各机构的内部人员也不见得搞得清楚,更何况是不了解国家机构运行的普通老百姓。这样,里面的人搞不清,外面的人搞不清,月朦胧,鸟朦胧,最后老百姓都变足球了,被踢来踢去,而且还是中国国家队的足球,怎么踢也踢不进门里去。这是一个很大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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