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传统的再解释
贺卫方
【关键词】无
【全文】
贴上我去年9月在南京大学的一篇演讲。(类似题目也曾在浙大、西南政法大学等地讲过)曾在《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0年秋季号上发表,在网上还没有发过。请大家指正。
贺卫方 2001-9-30 0:05:12 发表于[雅典学园]
能够到南京大学法学院作一场学术讲座是一件幸事,不过也是一个挑战。贵校在中国的高等教育格局里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我听说在科研成果的统计方面,南大的名次一直是名列前茅的。你们也有非常好的法学院,例如,今天的主持人张中秋教授以及在座的前辈学者王超教授都是学养深厚、见解独到的优秀学者,我有幸与他们二位以及南大法学院另外一些学者有较多的学术与私人交往,并从这种交往中获得很大的教益。今天不是特别正式的讲座,听众里又以研究生居多,所以,我希望是一个双向交流的机会,在简要地谈谈我要讲的内容之后,有更多的时间听取大家的批评和评论。
张中秋教授给我的命题是“司法改革与法理”,这个题目太大,我只想向大家报告一下我近年来对中国传统治理方式及其与今天的司法改革之间关联的一些思考。这些年来,我一直关注和研究时下我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改革。中秋教授说我是这方面的名人,这是过誉的说法。当然,我可能是近年来法学界愿意在大众传媒上发表看法的一个人。有时文章写得过于锋芒毕露,不免引起一些争论,所以,一些人便知道法学界有这么一个爱说三道四的人。在思考中国今天的法律制度及其运作中的缺陷的时候,我常常要追问:这些缺陷的根源在哪里?我们该怎样对症下药,对它们加以矫正?我发现,今天的许多问题可能跟我们的历史有密切的关联。不仅如此,要对现实问题加以解决,我们有时还要利用某些传统资源,甚至像林毓生所主张的那样,要实现传统的创造性转化。
大家知道,我们现在制度建设中从总体上来说是学习西方的结果,而且是从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中东拼西凑的结果,大体上说来,我们总体上的制度因素是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欧洲大陆的,以及日文版的欧洲大陆的法律传统;第二个因素是社会主义的,尤其是俄文版的社会主义学说和社会主义制度,我直到今天都很希望有人来做一做这方面的研究,就是我们是怎样借鉴苏俄司法制度的,它们又是如何进入我们的语境中而成为我们制度的一部分,我们是怎样修正的,这是很有意思的问题,说句老实话,直到今天,法院的地位低微,检察院的监督权以及司法权行使方式过程中的所谓的群众路线,这些东西都跟苏联的制度很有关系,对具体审案法官的司法解释权的剥夺都跟苏联的司法制度有很密切的关系;第三个因素就是我们中国的传统,我们中国人做事情所喜欢的方法,我们的政治文化,我们的法律文化,这些东西也许在我们的表层制度上看不到多少,我们的表层制度都是西方化的,但是我们骨子里的运作过程,我们所遵循的一些准则,我们自觉不自觉所采取的一些方法,都还是我们两千年来所一直采取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