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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

  我没有看到我的同事湛中乐教授的代理词,我只是看到一面之词,这一面之词让我感觉比较有意义的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方面,它为司法进入高等教育管理领域提供了一个合理的进路,通过判决书我们可以看到,法官意识到了哪个进路是合理的,哪个进路是不合理的。很清楚,一篇专业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准的判断不是法院的事务,法官不应该走到这个领域里面,它没有这个能力,也没有这个权力。在这个意义上法官也像学五食堂的师傅一样,或者说法律系的教师一样,没有办法判断一篇无线电领域的论文是否达到了博士毕业论文的水平。寻找一个既不涉及专业判断,又能够给当事人提供司法救济的进路,以及这个进路对进行有说服力的辩析和论证,是这个案件中非常有价值的一点。
  第二个非常重要的意义在于,原告的代理词里,我看到了他们对于包括学位授予制度在内的现行高等教育管理制度中存在的种种缺陷所进行的分析。在一个法庭之上,一个公开的场合,通过非常严密的论证来指出这些缺陷所在,是本案非常有价值的一个方面。比如说,校级学术委员会的组成,是否足够合理,外行学者评价在多大程度上具有一种合法性,都是很值得讨论的问题。我们说法官不能判断论文本身的质量,但是如果我们又赞成一个完全不懂物理学的学者可以对论文质量进行判断,这在逻辑上不免自相矛盾。何海波的代理词给我的感觉比较有意思的另一点是,他对于民主程序中的弃权票的意义,以及弃权票带来的影响,进行了一番很有意思的剖析,尽管篇幅所限他没有办法进行更深刻的剖析。我们近代以来学习西方的民主,的确有许多地方我们没有学到它的精髓,或者说我们误读的某些东西。比方说弃权票,在学术委员会决定一个事关某个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的时候,投弃权票到底意味着什么,允许不允许有这样的弃权票,的确值得我们深思。我们也应当考虑,在校级委员会这个层面上,投反对票的委员是否应当提出自己的理由。事关毕业生命运,你应当极其负责,一个来自中文系的委员,投物理系学生的反对票,认为学生的论文不够博士论文水平,你的理由何在?你应当把它写出来,并且加以公布,这样名落孙山的学生也会心悦诚服。与此相关,我觉得我们的民主中,对某些程序的理解是有偏差的,尤其是普遍的无记名投票的做法。实际上,民主审议的决策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无记名投票,一种是记名投票。记名投票在某些场合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九个大法官判决案件时便是记名投票,而且投赞成票和反对票的大法官都必须给出详尽的理由。我们的学术委员会在决定某个教师是否能晋升职称的时候,最好是记名投票,因为无记名人们便难以知道,比方说,姜明安教授投的是谁的赞成票。人们根据姜教授的投票行为可以对他进行监督,我们可以判断,你到底是否适合做这样一种尊贵的角色。但是我们现在普遍实行无记名投票,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我们没有办法去确定特定人的责任,无从判断他到底称职不称职,也无法调动委员们的责任心。所谓集体负责的结果往往是集体不负责。此外,个别委员个人的好恶,往往能决定当事人的命运,这是个偶然性很大的决策方式。在审议过程中,一些微妙的因素,例如有人为你登高一呼,或者相反,有人似乎是不经意地说出一句貌似平和,而实际上杀伤力极强的点评,就会彻底改变你的命运。我们的制度为什么要容忍这个偶然性,如何减少这种偶然性,把这个东西提出来,将非常有利于改进我们的学位制度,以及相关的委员会制度和教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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