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
贺卫方
【关键词】无
【全文】
旧话重提,或许大家对此案已经有不少高论了。本案后来结果完全走向反面,令人扼腕叹息。
贺卫方 2001-10-18 23:03:31
对这个案子,我一直是抱着一个特别兴奋的态度来看的,当然兴奋很大程度上来自于本案跟自己所服务的这所大学有密切的关系――这个大学的毕业生状告自己我们的大学,是很有意思的事情。更令人兴奋的一点是,被告与原告分别由我的同事和――在一个不严格的意义上讲――我的学生代理,他们在法庭上唇枪舌剑,一争高下,这的确很令人开心。当然刚才两位原告的代理人和我们被告人的代理律师,两家都澄清了一些观点。我觉得特别有意思的一个澄清,是关于职务和承担职务的特定人的分离。我想律师这样一个职业是非常特殊的,像湛老师刚才所说的一番话,提出了很多很有意思的问题。当然他的同情心我也是很能理解的,昨天他还跟我说,一方面自己是作为一个老师,对学生有着无比的爱心和无比的同情心,让自己的在法庭上与自己所在学校的毕业生对垒,常常感觉到自己有一种角度错位,但是另外一方面律师必须为自己客户尽最大的努力,为自己的客户利益而作斗争。这两种角色相互分离,我记得孟子曾经说过职务和与人之间区分的道理,这里则更是两种职务角色的冲突。不知道职务与人之间的分离是不是现代行政法的一个非常重要原理?湛老师刚才说希望一审的时候代理被告,二审时代理原告。我想,他实际上可以这样,同一审级的时候,就可以既代理原告又代理被告,在这边辩论一会儿,在那边辩论一会儿,自己与自己打架。当然,这只是个玩笑。
对于这起诉讼,我曾经有一点顾忌,那就是,担心外部权力借此机会,以司法的名义干涉大学的独立,对学术自由与独立是否会产生某种不良的影响。从另一方面说,是担心司法权会过度行使。我们都记得法国的托克维尔讲过,在美国任何政治性的事务都可能变化为法律的问题,通过司法的途径来解决。如今强调依法治国,可能人们会以为法院管的事务越宽越好。但我还是有点顾忌大学的自主、大学的独立跟法院的权力直接进入大学之间是否会发生冲突。按照何兵先生的话来说,司法的阳光照耀到科学的殿堂,司法的阳光绝对不仅仅是阳光,有时可能是粗暴的、不那么令人愉快的急风暴雨,有可能对科学的殿堂有某种负面的影响,这个问题也是值得我们考虑的。但是后来海波把他的一个代理词用E-mail传给我,我看了里面的代理词,我觉得有一种欣慰感。虽然大家法庭上各自代表自己的客户,但是在代理词中,你们却提出了非常深刻,非常值得我们关注的一些教育管理,大学的管理,以及司法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进入到教育管理,能够通过什么样的进路,进入到这里边的一系列十分重大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作出很有见地的论证。所以,我自己感觉特别兴奋一点是,这一场诉讼已经超越了这个案件本身,超过刘燕文个人利益的本身。正如刚才两位所说的,如果相关机构不尊重处理问题的基本程序的话,今天可能是刘燕文,明天是你我,这也是完全有可能的。所以这个案件的意义在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