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过了优点,该谈谈我觉得不足的地方。正像你上次电话里讲的那样,王泽鉴先生和苏永钦先生所提出的文章的叙事姿态或立场的确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对此间法学话语以及政治话语的捻熟固然是你的优势,但是,对于一个研究者而言,如果失去了与研究对象之间必要的距离,那种优势便很可能转化为劣势。在论文的不少地方,读者或许会对你的叙事姿态发生困惑,例如页50和99对意识形态与经济基础之间关系的论述,同一页对大陆初期法律功能偏差的论述,58-60对54
宪法的分析,另外还有多处分析和论述,都给人一种研究者与作为对象的另一种言说之间“物我两忘”、浑然不分的感觉。经济基础与意识形态之间关系的决定与反作用的观点,甚至这样的概念本身都具有浓厚的马克思主义色彩。它是一种自成一体的理论,如果你接受了它,那末就应当把这种理论贯彻到底。然而,从文章的基本主张看,当然也从我们之间的交流看,你并不是一个马克思主义派的学者,可是为什么要在这里把基础与上层建筑学说,尤其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当作不刊之论加以使用呢?
我这样说,并不是说马克思派的学说不可以作为对某个问题或某种现象的解释工具,而是觉得你需要让读者知道你与你所引用的理论或学说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从而对你的立场以及你的研究在学术史上的位置有一个清楚的把握。
不仅如此,我上面说的文章在理论追求方面的特色也存在着某些缺陷,主要的问题是在运用若干不同的理论时,需要对其中的差异甚至对立有清楚的把握,以免把语录式的片段话语按需使用,导致不同主张之间混淆不清,最终反而使研究丧失了理论上的价值。
因此,这篇论文需要改进的地方之一,是要将某种理论作连贯的运用,其他学说的引用应当作为证伪的对象。例如,你认为法律移植可以成为在一个法治传统稀薄的国度里建构法律秩序的有效手段,那末你就要对与之相反的某些主张加以反驳,而应当避免既引用这一派学说,又把另一派学说中与之看起来相近的只言片语也引来作为依据。实际上那样的只言片语在那一派学说的语境里有着完全不同的意义。《吕氏春秋》讲,“疑似之迹,不可不察”,值得我们警惕。
我觉得有几个地方你的论述已经触及到富于理论价值的问题,也显示了你的理论敏感,但大多没有深入的开掘。例如,页237谈及大陆在
宪法层面上反对三权分立,因此“西方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在大陆尚无适合的生存气候与相应的土壤。不过当今大陆法院据以作出判决的法律依据却是多以西方的逻辑与伦理标准为支持的。但是我们还必要注意一个现实:大多数大陆人并不运用西方的法律思维来评价大陆法院的判决,他们往往以其固有的中国思维逻辑和传统理论[伦理?]标准评价判决,促使大陆法院与人们之间存在着隔阂。”这一段话里包含着许多值得进一步追问的问题:不搞三权分立是否意味着就无法确立“西方意义上的司法独立”?你的观点本身就需要论证,接下来,当今大陆法院果真多以“西方式的逻辑与伦理标准”作为其判决的支撑么?我们需要对所谓西方式的逻辑和伦理标准作分析,同为西方国家,美国法官的逻辑与法国法官的逻辑是否一致?民众对司法的评价或许在任何地方都与专业人士的评价在标准上都有差距,那末在我们这里的差距与在西方国家的差距之间又存在着怎样的差距?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差距?怎样的差距是一种合理的、有助于法治的差距?还有,所谓固有的中国思维是怎样一种思维?在社会分工越来越发达,社会分化越来越明显的今天,国人的思维方式是否也处在变化之中,是否也会逐渐分裂?法院如何在因应这种分化或分裂保持在全国范围内司法决策的统一性?市场经济的发展会对司法决策及法院所处的社会环境带来怎样的影响?同样处在变化中,司法与民众的法观念之间会出现怎样的互动?我觉得这些问题未必都能展开分析,但是,至少应当在行文中显示出作者对这类问题有相当的理论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