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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关于法官等级制

  
法官的等级化并不等于军队式的服从

  :贺先生,我看,您提出的这个法官为什么靠得住的问题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大课题,我们是不是暂且按下不表,回到我们现行的法官等级制度上来。看起来,西方发达国家在法官管理制度方面已经有非常成熟的体制了,但是,我们的法官等级制度还处在初始时期,在您看来,这种制度是不是有些中国特色,可能存在哪些问题?
  贺卫方:我觉得这种制度的设计是为了体现法官职业的特殊性。中国的情况跟大陆法系国家的情况不一样,跟英美法系的差别就更大了,但是,我们还是要看到,司法制度的某些安排是有共同性的,将法官同公务员加以区分是有其合理性的。我认为,目前推行的这一套法官等级制度所追求的目标正是如此,这样的努力是值得肯定的。
  当然,目前的制度也不是没有问题。在我看来,主要的缺陷有两个方面,一是等级的划分是不是过于细致或繁琐了些。法官的级别有十二级之多,这样的划分可能造成法官对级别问题的过于敏感,产生严重的级别意识。应当看到,与行政机构或者军队的情况不一样,法官是一种反等级的职业。在行政机关或军队里边,下级服从上级是一个基本的要求,所谓“服从是军人的天职”,但是,对于司法职业而言,法官最重要的品格是独立。司法独立不仅仅意味着法院系统对于外部干预的独立,而且也意味着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独立,意味着法官个人的独立。法官只服从自己对于法律的理解,服从自己的正义准则。如果我们在相关制度的安排方面过分地强化人们的级别意识,导致法官过于关注上级法院或本院“领导”的好恶,就很可能破坏司法独立。刚才我们谈起西方的一些做法,再举个美国的例子,在薪金方面,美国联邦法院法官的薪金差别是很小的。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年薪是十七万多美元,地区法院法官的年薪是十四万多美元,一年的薪水只有三万美元的差距,应该说是很小的差别。这样的安排有助于基层法院吸引优秀人才。你知道,就司法制度而言,基层法院法官的高素质是非常重要的。虽然在司法政策导向方面高层法院以及最高法院的作用至关重要,但是,基层法院法官的工作以及这种工作的质量对于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许多事务来说,重要性真正是不可小视的。
  此外,如果我们不采取有效的措施鼓励优秀人才到基层法院担任法官,还可能产生增大国家在司法方面的开支的效果。为什么呢?你想,如果大家都知道,在法院系统里,级别越高的法院,法官的素质就越高,那么,当事人就很可能表现出对基层法院法官的不信任,许多本来可以不提起上诉的案件也上诉,负责审理上诉的高等级法院就要面临更大的讼累,这样也就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
  :据我所知,我国法官过去的级别是套用了行政级别,比方说,各级法院的院长在行政级别上相当于同级政府的副职级别。最高法院院长相当于副总理级,省高级法院院长相当于副省级,如此等等。法院内部,有局级审判员,处级审判员,等等。目前推行的新的法官等级制度能否克服这种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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