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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的评选

  第二个原因是评选者往往过于注重“著名”,而对怎样才是杰出缺乏认真的考虑。既然是杰出法学家,那么考量的标准就应当侧重一个学者是否在学术和思想方面具有原创性的成就。当然,这样的衡量对于评选机制有更高的要求,评选委员们要能够将候选人的学术成果放在学术历史的谱系中去称量其斤两,否则就难免盲人摸象,良莠不辨。眼下评选的问题便是过于注重“名气”,而所谓名气往往是因为候选人担任某些官职,例如担任法学院院长或副院长的候选人比起只是一个教授者更容易当选,副教授比起教授来当选的难度要大(实际上,目前不少副教授甚至年轻的讲师要比许多教授更杰出)。在这里,我们看到了另一种交易,即有权者就容易获得更大的荣誉。“纱帽底下好题诗”;官职高,“学问”也就大,也就不能不“杰出”了。
  操评选大权者中的一些人权威性缺乏是第三个原因。既然是评选杰出法学家,自然应当由资深的杰出法学家来评选。我不十分了解评选委员会的具体组成人选,但是,我知道中国法学会的一些主事者自己压根儿称不上是法学家,他们中的不少是退居二线的高官。评选委员中这些人就占了相当的比例。以外行评内行,以非学者评学者,怎么能够让人服气?即使有高额奖金,也将造成“贤者避世”的后果。这样的评委构成,能够评出真正优秀人才,那反而是一种意外的后果。
  子曰:“笃信好学,守死善道。危邦不入,乱邦不居。天下有道则见。无道则隐。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邦无道,富且贵焉,耻也。”夫子讲的不就是这样的情况么?
  发了一通议论,网友们也许早已感到其中的盎然醋意了。说句套话——不妥之处,请大家批评。最后说一句,这类议论本身说明咱们还是希望这个奖项能够名副其实,“哀莫大于心死”,我们属于“人还在,心不死”之类,是所谓更可哀的人也未可知。
  2003年2月9日
  
  
附:绿竹幽径论坛上的讨论

  “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的评选活动可以休矣!
  【ddm】 2003-1-29 23:58:46
  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已经评选了三届,共计三十位“杰出”人物。但是仔细思考一下,这类评选的意义何在?是为了奖励他们的贡献吗?似乎不是,因为并没有像诺贝尔奖那样的巨额奖金发放。前两届好像只是发了个证书;这一届搞得动作大些,也不过是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了发布会(招待会?),发了一个特制的奖牌(有无奖金发放,俺还不清楚)。
  “十杰”的具体评选规则好像没有对外公布。从其操作过程来看,大致是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给若干推荐名额(当然是北京的名额多些,其他地方少些甚至没有),至于推荐过后,谁有投票权,如何计算票数等等,俺还没有搞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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