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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与中国

英美法与中国


贺卫方


【关键词】无
【全文】
  老鹤按:开坛伊始,无以为献。检索自己的一篇旧文,贴上来。这是1991年我在中国政法大学主持《比较法研究》时为“英美法研究专号”写的代引言(收入《法边馀墨》,法律出版社1998年初版,2003年二版)。随着岁月流逝,“风吹日晒”,原本的粗浅愈发遮掩不住了。不过,也许其中提出的问题仍然值得今天进一步思考和研究。期望大家批评,更期望大家的深入研究。
  这是本刊今年编辑的第二个专号。按照原来的计划,这个专号的题目该是“比较法学的理论与实际”。但是,在今年的编辑过程中,我们发现,我国法学界对于一般的比较法学理论问题似乎兴趣不大,大家更喜欢对某些课题进行具体的比较研究。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不是很清楚,或许与我们的传统思维方式有某种关联,也许中国自己的比较法学理论的构建也需要一个由具体到一般的过程。不管怎样,我们还是很乐意地对早先的计划作了调整,推出了这份“英美法研究”专号。
  通常所谓“西方法”(Western law)本是一个十分笼统的说法。人们纵然不同意德国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K. Zweigert)和克茨(H. Koetz)就西方法所作的罗曼、日耳曼、普通法、北欧以及社会主义五分法,[1]但是,大陆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二分法还是人所公认的。这两大法系虽然同属西方文化圈,然而在法律传统、法律推理与思维模式、法的结构与分类、诉讼程序以及各种具体制度等方面都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差异。这个专号所发表的文章从若干不同的角度论述了普通法法系的两个主要代表国家英美两国法律制度的一些基本特色。当然,企图以十多万字的篇幅对英美法的性质与风格作出全面的讨论是不可能的,本专号所未涉及的领域还很多,例如诉讼程序方面的几篇文章并没有对颇具特色的英美证据法进行探讨,一些部门法诸如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信托法、刑法,现代一些的诸如劳工法、行政法等等都没有专文研究。这说不上是一个缺陷,因为由学术期刊所推进的学术进步并不像时下常见的冠以“大全”、“通览”等名号的出版物那样无事不有、包打群科;刊物还要不断出版,编辑者也就心存长远之想。待今后条件成熟,还可以以不同的形式发表英美法其他领域的专门研究成果。日子长了,研究自然会渐趋全面和深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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