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渊]:你的网站地址是什么?这里显示不出来,我去你的网站请教。 [16:44]
[贺卫方]:谢谢你的关心,我常上的那个网叫法律思想网,网http://law-thinker.com。 [16:45]
[白乌鸦妹妹]:贺教授,如果广东官方迫于压力而对孙涉案人员作出过重的处罚,这是否也违背了法律的公正性? [16:46]
[贺卫方]:我不大清楚现在法院所承受压力的具体情况,很明显当一个案件引发了广泛的社会愤怒的时候,法院会承受巨大的压力。也许有人还记得几年前在郑州的张金柱案件,那个案件严格地依照法律,可以说不应当判死刑。但是,一个公安局的政委酒后驾车撞死一人、撞伤一人,这样的情况在媒体报道之后,引发了全国性的愤怒。法院似乎承受不住压力,最后判决了死刑。实际上,这样的判决到现在仍然是学者们批评的一个对象。所以我认为学者的独立性应当在这个时候同样体现出来,那就是说,不容许一个犯罪人因为他是警察而受到他不应有的重罚。否则,法院会承受更长久的压力。 [16:46]
[魔鬼字典]:贺教授,既然可以大力清理违反WTO条款的规定,为什么就不能清理违宪的法规?在中国WTO大过宪法? [16:48]
[贺卫方]:在加入WTO的议定书中,中国政府庄严地承诺,要按照WTO的规则对于我们的法律进行全方位的清理,把不符合规则的法律加以废止。我没有参与具体的过程,所以不知道现在这项工作进展的情况究竟如何,很明显,在建立一个独立的法院这样的承诺方面,我们还没有很好的履行。至于
宪法与WTO规则的关系,这涉及到国内法和条约公约等之间的关系问题。我们所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公约具有跟国内法同样的效力,有些甚至有高于国内法的效力——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加入某些公约后必须依照公约修改国内法的原因。所以,我们需要对
宪法之下的其他的法律和法规是否与WT0的规则相符合,进行通盘考虑。另外,如果我们的立法机关批准了业已签署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那么我们的
宪法本身也要进行相当规模的修改,例如罢工、迁徙自由的权利就不能付诸阙如了。 [16:49]
[爱恨无常之爱你有悔]:请问教授:孙案既然是公审,为什么庭审不准记者和市民旁听?为什么没有人负刑事责任? [16:50]
[贺卫方]:你提出了一个很严峻的问题。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地倡导公开审判,在许多地方公民仅仅出示身份证就可以旁听。法律对于不能够公开审判的案件有明确的规定,主要是三种:一种是涉及国家机密的,一种是涉及个人隐私的,另外就是未成年人案件。这三种情况之外所有的审判都应当真正的实现公开审判。人们常常把公开审判看作是一个对法院不利的事情,法院要受到更多的监督,更多的眼睛在盯着法官。但是我们没有意识到的一个事实是,这样监督本身是一种对法院很好的事情。因为法院里面很多媒体、很多人都在看着我们,这个时候外部的干预就很困难,因为外部的干预要考虑到司法的过程都是展现在公众的面前的。我们如果在这样的众目睽睽之下,公然不顾及基本的证据,作出不公正的判决。那样做我们没有办法向这么多人交代,这个时候法官就可能把这样的一种压力推到法院之外。所以你承受了监督的压力的同时,也要看到监督给我们带来得好处。我们现在有一些案件的确存在着变相的不公开的问题,也就是说表面上好像是公开的,也有些旁听的人,但是法院却对于谁能参加旁听进行严格的限制,甚至不允许新闻界作自由的报道。我认为像孙志刚这样的案件,如此多的人关注,应当给出更多的空间里,让更多的人能够进入,让更多的媒体能够进入,让媒体能够把审判的全过程在第一时间告诉关心这个案件的人们。我个人非常紧迫地想了解案件的情况,昨天晚上我在网上说,特别关注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被告人们是否有律师为他们进行充分的和有利的辩护,法庭是否对于证据进行相互的质证,证人是否出庭了,所有这些问题都是涉及到这些案件能否得到公平公正审理的大问题。但是,遗憾的是我们看到的报道都是语焉未详。 [16:54]
[林黛玉]:今天大家都在此和贺教授讨论法治,而版主却随意删贴,这是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也是对今天这个主题的大讽刺。 [16:56]
[贺卫方]:最近在我做版主的那个网上,也发生了网友和版主之间的争论,网友对于版主的删贴提出质疑。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在怎样的情况下,版主可以行使这个权力,对什么样的问题应当采取删贴这样的严厉措施,我作为版主在这个方面多数情况下是无为而治,很少删贴。但是问题在于,的确有时候有一些问题仅仅是一种情绪性的表达。有些也超出了现行网络规则所能够容纳的范围,所以有些情况或许也需要多一些理解。最主要的,对于我来说今天是一个宝贵的机会,如果我们能够更多地深入地讨论一些问题,而不仅仅是一种情感的宣泄,我认为更符合我们今天交流的目的。 [16:58]
[林涛吼]:如果在孙案中启动国家赔偿,那就是说承认了他们犯罪是得到人民(国家)认可的。请问教授:这样理解对吗? [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