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荷听雨]:你是否同意中国缺的不是可执行的法,而是执法的精神? [15:55]
[贺卫方]:可执行的法是什么含义我还不是特别清楚,实际上中国的法制的整体状况中间的缺陷最大的有以下这几个方面:
第一个缺陷是不同的法律之间,尤其是法律法规与
宪法之间的相互冲突,导致在执法的过程中出现严重的混乱,
宪法被违反、
宪法权利被侵犯的情况比比皆是。
第二个缺陷是——正如我们在收容遣送办法中所看到的那样——立法的初衷很好,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之中,这样的初衷被扭曲了。有人说,错的不是立法,而是执法者。但是,我必须说,如果大规模的扭曲发生,正说明立法本身存在严重问题。
第三个缺陷在于,我们缺乏一种独立的司法体系,我们知道在一个社会中——这也是我过去在一些文章里面不断强调的一点——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一个社会中间,我们不担心行政权的滥用、违法,我们担心的是当行政权违法以后,没有一个独立的权力、更公正的权力对这样的一种违法行为给予必要的和合法的处罚,使得人民的权利能够得到严格的保障。中国的司法在过去的20年间,已经有了一定的进步,很多的改革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
宪法中所规定的司法独立仍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最突出的是法院的财政和人事完全受控于地方的权利。就像本案在广东审理,我个人有时候不免有一点担心,当广东的法院的人事财政都受控于地方权力的时候,地方官员的意志就很容易渗透到司法的过程之中,带来了我们担心的——也许有不少网友也担心——的那样,可能官官相护、真正的犯罪分子不受惩罚的问题。所以对于我们来说,今后司法和法律的改革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追求司法的独立性,没有独立就没有公正。 [15:58]
[老辛]:法律的宗旨在于制约国家权力,因为国家权力固有的扩张性,不加以有效制约就极容易侵犯公民权利。孙案的出现,更说明了这一点。
[真难注册啊依哟]:我们的普法教育中的一个很大的缺陷是:不宣传公民的权利!!! [15:59]
[贺卫方]:我合并回答这两个问题,实际上这两个问题恰好构成了法治的一枚硬币的两面,我们通常所说的法治就是一方面要使得所有的公共权利受到已经设定的法律规范的严格约束,任何国家机构,任何组织、团体,都必须严格遵循这些法律,尤其是
宪法。法治的另外一面,就是严格的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也就是这位网友提到的要注重、要宣传公民的权利。其实公民权利受到侵犯,有各种各样的情况,比方说我们可能走在街上被其他的老百姓无端的打伤甚至打死,这是属于发生在人民之间的相互侵权的行为,但是更常见的情况,也可以说是更值得我们重视的一方面,那就是如何防止公共权力来侵犯人民的权利。恰好是这个方面我们做得很不够。 [16:01]
[天山三害]:你认为除了法制外,公务员的素质以及一些地方制度对孙案是否需要负责? [16:02]
[贺卫方]:这是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我们都知道广东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也是经济文化最发达的区域之一。我曾经多次去过那里,那里的公务员以及法官、检察官,他们的素质整体来说要高于整个国家的平均线,这本身就提出了一个发人深省的问题。为什么经济的发达、文化的发达跟公务员的表现并不能成一种正比,为什么近年来在广州频频发生收容站里打死人,妇女在收容站里被轮奸这样的恶性的事件呢?我怀疑其中的一个原因也许是因为广东的媒体很发达,在别的地方发生的事件媒体被管死了,不能报道,媒体不报道人们怎么能够知道呢?而广东恰好是在中国的地方城市中间集中了最好的媒体的一个城市。像孙志刚事件就是广东的地方媒体,《南方都市报》率先地加以报道,因为他们的报道而使得全国人民都知道了发生在广州的这样一桩事件。是不是因为这样的一个原因呢?我个人不是特别清楚。但是有一个问题是非常明确的,那就是孙志刚事件是广东的耻辱。它败坏了广东的形象。我们希望广东在推进现代化社会的进程中能够不仅仅重视经济的发展,而且更重视法治的完善,人民权利的保障,以及公共权利的约束。另外,我们也希望,全国其他地方的媒体也能够更加直率地报道在不同地方发生的类似事件,这种揭露是有助于地方各项制度的完善的。 [16:05]
[魔鬼字典]:警察李耀辉收容孙志刚是依据了法律的(广东条例规定没暂住证收容),错不在他,应该尊重李的人权。 [16:06]
[贺卫方]:我没有全文阅读广东的地方条例,但是一位网友的文章似乎非常明确地告诉我们,依照广东省的地方法规,如果一个被收容的人,能够提供有效的证件证明他的身份,就不应该被收容。而本案的诸多的疑问中间就包括孙志刚到了派出所以后,他的朋友去看望他的时候,是否提供了有效的证件,我们看到一个在网上流传的派出所收容时登记表的影印件,上面明确地登记了孙志刚的身份号码,而且说他身上带有证件,所以这个问题在事实方面还有一些模糊不清楚的地方,让我们等待法院的判决。但是,你提出的问题隐含着的一个更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当一部法律明显地违反人权,侵犯人的尊严,警察是否有义务来遵守这个法律、执行这个法律。我想起二战以后,纽伦堡审判,人们所提出的一个很重大的问题,那就是纳粹的军官们应否因为执行希特勒的命令甚至德国国会制定的法律,这些命令和法律明确的命令他们迫害犹太人,他们是否应当受到追究?如果他们不执行军令、不行法令,他们在当时就要受到严厉的制裁,但是他们执行了这样的军令和法令,事后要审判他们,这是一个法律和法学发展历史上的一个特别重大的问题。 [1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