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了]:为什么很多法律的实施细则与该法律本身的宗旨发生了一定的扭曲? [15:21]
[贺卫方]:这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法律在任何一个社会中间都经常会发生在执行的过程中间违反了、扭曲了立法者本意的情况。有时候这样一种改变也许是正当的或正常的,制定出来的法律条文跟实际的法律规则之间有一定的差距,也许并不见得都是坏事。问题在于不能够完全走向矛盾,走向反面。收容遣送办法可能就是这方面突出的例证。大家知道在1982年制定这部行政规章的时候,制定者明显是要设立一种社会救助措施,也就是说城市里面的那些流浪者们,或者说其他的来自于外地的非城市地区的人们,到了城市里面由于种种原因,生计不能得到保障,这时候我们提供一种救助,让他们有地方吃,有地方住,回家的时候,没钱买车票,政府可以给他们提供援助,这就是规章制定本身的初衷。但是令人遗撼的是,这个规章在执行过程中间越来越走向背离其初衷的方向。比如说,越来越变成一个不是自由出入的地方,本来你的生活没有保障,你自己愿意进去就进去,不愿意去谁也不能够强迫你。那不是一个治安的规则,而是一个救助的规则。但是我们看到,现在绝大多数人并不是主动进去的,而是被迫进去的,也就是说完全变成了以维护社会治安为目的而设立和运行的机构。为了社会治安而限制自由,在我们国家只有根据《
刑法》、《
刑事诉讼法》需要对于犯罪加以制裁的时候,才可以施加刑事性的人身自由限制。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也必须符合其他法律的规定。 任何在法律既有规定之外,另定规则限制人身自由都可以说构成了违反
宪法和超越
刑事诉讼法的行为。按照200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任何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规则,都必须通过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加以规范(第
8条第5款)。时至今日,
立法法已经生效三年了,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规章,这是很不正常的。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提起一个郑重的建议书,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收容遣送办法的合宪性问题的原因。实际上,如果违宪审查程序能够启动的话,我希望人大常委会不仅仅就事论事地审查收容遣送办法一个行政规章,而且也要以此为契机,对于各种行政法规作一揽子的清理和审查。 [15:22]
[理论创新二代]:抓得对不对,错在何处? [15:22]
[贺卫方]:当然抓得不对,错在即使依据广东省人大通过的条例,一个人如果他没有带相关身份证件,但是他后来提供了证件,就不属于应当收容的范围,必须加以释放。但是孙志刚提供了证件之后仍然被关押,甚至直接导致被殴打致死的情况,这种收容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说到以往有无先例,其实我们看到的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是,这几年几乎每年都有媒体报道广东的收容站把不该收容的人收容,导致严重后果的事例。在2002年3月25号,也许是这个日期的,中国青年报有一个记者评论了发生在广州收容站的一起严重事件,也是一个人被殴打致死。当时因为广东省人大刚刚颁布了新的一个地方法规《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中国青年报的这位记者在文章里说,从4月1日广东省的这个规定生效之后再也不会发生这样的事件了。但是,这项地方立法真的好像是一个“愚人节玩笑”,它完全没有禁绝悲剧事件的发生。 [15:23]
[小民百姓]:中国人口太多必须加强户籍管理? [15:24]
[贺卫方]:户籍管理的目的是什么?我想在传统的封建社会里边,我们户籍管理非常重要的目的就是税收,就是要保证国家的税收得以完成,把每个人都固定在一个特定的区域里边,强化对他们的管理,税收就好办了。今天当然也需要有某种户籍管理,但是这种管理的目的是什么?在管理的过程中如何保障人的自由,这种自由当然包括这个国家的公民在自己的国土上自由流动的权利。我们的
宪法中还没有规定迁徙自由的权利,但是1954年
宪法曾经规定了这样的权利。(注释三)迁徙自由是一个公民的非常基本的权利,我认为现行
宪法如果修改完善的话,迁徙自由是需要加以规定的。
另外一方面,从发展市场经济的角度来说,我们都知道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人的流动,也就是说劳动力需要自由流动,这种流动打破地区垄断,增强地域竞争和经济活力,这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繁荣的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所以,我不赞成一味的把户籍制度当做限制人的自由的一种制度。我们完全可以设计另外一种户籍制度,这种户籍制度是一种更加尊重人的自由的户籍制度,也就是说广泛地允许人的流动性。户籍基本上只起到登记的一种意义,而不带有一种非常严厉的审查,甚至通过区分证书的不同形式来造成一种人与人之间在法律面前的不平等,这既违反市场经济的要求,同时又是违反人性和不道德的。 [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