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我们需要注意到的是,西方国家的律师不管如何分工,他们是特别强调律师的共同性和同质性,形式的差别只是外在的,但作为法律人,大家的利益和追求是共同的,即建构一个法治社会使法律得以良好运行,这对每一个法律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制度环境。
所以,英国的律师很早就形成了律师的自我管理,自我培训,不是由政府来管理,而是强调律师自治。因为是自治的组织,律师就会关心法律这个行业的发展,关注法律环境是否良好,他们为此争取了一个更大的权力,即所有的法官都必须从律师中挑选,这是英美法官选任的一个重要制度,这是一种权力交涉的结果,早期的英国王室法院,国王也并不希望把法官的选任权力交给法律人这样一批专业人士,但经过长期的博弈,法律人最后取得了胜利,他们获得这样一个权力,这实际上法律人通过自治力量进入国家管理的一个过程,这是一个重大的步骤,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分支,法律人对司法权进行垄断,意味着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活将受到法律制度和法律知识的深刻影响。
不仅如此,律师还通过他们这种组织化的力量来更多地影响国家的政治生活,比如我们可以看到西方议会中,法律人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美国的历届议会,法律人出身的议员的比重都在1/2左右。议员中有很多法律人,立法权就自然受到了法律人的影响,律师所擅长的辩论的习性也被到了议会中,使得议会的辩论变得更加激烈,更加针锋相对。当然,法律人除了会辩论以外,还会妥协,这使得国家政治能朝着一个理性的和健康的方向发展。此外,越来越多的法律人进入到政府行政部门,对国家的行政权也产生着深刻的影响,像历史上很多的美国总统都是律师出身。
所有这些,背后都有一只强有力的手在推进,这个强有力的手就是自治的法律人组织,这个组织是不受国家权力干预的,它是一个专业性的民间组织。我们知道,如果没有这种自治组织,没有这种独立于政府的自治力量,国家权力就面对着一大堆原子化的个人,这个社会就难免走向专制,因为原子化的个人是没法与强大的国家权力相抗衡的。
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一个强有力的、组织良好的自治性律师组织就没法去实现法治社会。
中国律师的双重困境
《21世纪》:这样说来,中国律师改革的核心问题其实是要首先解决律师的自治问题?
贺卫方:这确实是问题的关键所在。我们回过头来观察我们这个社会,你会发现,许许多多的矛盾都来自律师这个职业是舶来品的这样一个事实。律师这个职业在中国是没有历史源头的,尽管明清时代有一种人很接近律师,即讼师,但他们是排除在官方意识形态之外的,我们传统的司法结构就是官府对小民。所以律师这个职业,从一开始在中国的建立开始,就一直面临着一个很大的问题,它应该是一个独立的职业,但在中国传统的市民社会中,它又没办法独立生存,它必须有所依托,所以它就只能向政府依托,向官方依托,甚至到最后,律师职业的建立压根就是一个政府行为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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