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的独立自治与社会认同——贺卫方教授论中国律师改革
贺卫方
【关键词】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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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在现实中国社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是无庸多言的,但很长时间内,这个改革总是停留在现行体制的整体框架中,仅仅进行着一些细小的修修补补,或者是在边缘处尝试着一些不痛不痒的微小变革。
去年底以来,随着十六大“政治文明”的号角,司法改革又一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作为一国司法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律师制度也期待着全面地重新审视和社会定位。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贺卫方教授是中国司法改革的著名号手,多年来他一直在呼吁“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持续关注并热情参与中国司法改革的进程。日前,本报记者就中国律师改革的话题独家专访了贺卫方教授。
当记者就去年下半年以来,中国律师业开始的一系列变革(个人律师事务所在北京、上海相继开禁;公司、公职律师在全国展开试点;律师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审批取消)请贺教授发表看法时,贺教授对这些变革表示了欢迎,认为这是律师业发展的良好举措。但他同时指出,这些所谓的变革仍然没有触及到我国律师业最深层次的问题。因此,贺教授告诉记者:“我更愿意从根本问题上来宏观地考虑中国的律师改革。”
法律人自治是西方法治的基础
《21世纪》:由于律师本身是一个舶来品,所以某种意义上,我们所谓的律师改革其实是一个如何把西方律师制度有效地移植到中国的问题。您曾经到国外作过访问研究,能否介绍一下西方的律师制度?
贺卫方:律师制度在各国实际上是差别比较大的,它跟特定国家的历史传统、法律文化、社会结构以及律师的职业化程度有密切关联。
比如我们比较熟悉的英国律师制度,它的律师是有分工的,即有Barrister和Solicitor之分,我们一般翻译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但不论如何翻译都不是特别准确、严格,所以也有人提出就直接叫“巴律师”和“沙律师”。而作为英国法律文化的继受者,美国却没有这种律师分工制度,所有的律师都是一个出身,即通过律师考试。但美国的律师考试实际上是一个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通过了这个考试的人可以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也可以到某个公司当律师,还可以到政府当公职律师或是检察官,甚至在法院里也有律师,主要是为法官当助手,协助法官办案。至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律师制度差别就更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