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路上的绊脚石与推动力(下)
贺卫方
【关键词】无
【全文】
第一,有一点你没有展开但提到了,就是没有良好的宪政发展就没有良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但是我认为这个说法是有问题的,宪政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结果之一,是社会进步的集中表现之一。而不是因为先有宪政才有社会进步、社会发展,宪政的发展只不过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的水到渠成的结果。所以先有事实,后有规则,规则只不过是源于事实,是事实的反映。这是常态,但是后发国家也是不是这样呢?也是这样的。后发国家同样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先,宪政的发展随之而来,所以这仍然是规则源于事实的一个东亚形式的展现。所以,我认为你把规则摆在前面把事实放在后面是犯了民主幼稚病。在这里面,你引了一个例子,是关于英国的法官的转型。我认为这是错的,这也很复杂,不及细言。但是有一条可以讲就是并不是英国的法官的先专业化以及法言法语形成之后的一套法律资质才造成了英国社会的转型。恰恰相反,是在英国里面贵族与平民、皇权等的斗争里面先有进步,在进步的同时,甚至是较为滞后的过程中才有职业的法学家的产生,所以这里面同样表现了事实在先规则在后这么一个东西。
第二个我认为有问题的地方就是方法论上的比较问题。你讲了四点,第一点独立的教会是宪政的前提;第二点宪政是建立在阶级斗争和阶级分化的基础之上的;其次是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和专业化的兴起。我是心有戚戚焉。这里面我认为当你在谈到西方宗教的时候,这里面有一些背景性知识。不能说你对此不清楚,但恐怕你在解读的时候是有误解的。比如你谈到了原罪的问题,原罪的学说恰恰是和现代西方的民主、自由观念相抵触。后来的启蒙运动恰恰是对教会权力的反叛。另一个是普天之下人人平等,但是你忽视了一个基督教里面有一个关于选民的观念。我认为选民的观念不是构成宪政发展的因素,而恰恰是要对构成现代西方宪政的一切人文因素加以反对的东西。而且基督教的一神信仰恰恰是有专制性、排他性的,和现代西方的这个诉求恰恰相反,现代西方的民主观念正是对一神信仰的反叛,只有反叛成功才建立了现代民主、政教分离的情况。因此,我认为你在方法论进度上有这两个偏颇。
刚才卫方教授讲了五个指标性的因素:
宪法的至高无上、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等等。然后卫方把它归结为一枚硬币的两面:限制权力和维护权利,我认为这都是相当经典性的表述。但是这些都是制度或者规则层次上的操作,忽略了一重要问题:不管是
宪法的至高无上、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限制,规范的公开和恒定以及司法的独立都有一个至高无上的追求就是人间生活和人间秩序的公平正义。没有这样的追求,不可以想象一部西方
宪法就可以达成理想。我有这些疑问既向卫方教授讨教,也想茅老师、张老师讨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