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个方面我认为是私有财产的保护程度和私有财产对于国家权力的限制。私有财产受到保护在古罗马就是一个很重要的规则,一个人对自己家的土地的权力达到了拥有领空权的程度。我们知道在古罗马有一个很强烈的倾向就是“帝王所谕者皆为法律”,古罗马并没有很发达的公法制度,也就是说它的
宪法原则并不是很发达,没有对国家权力形成严格的制约,整个政治性的法律还是相当地粗陋,有利于专制的形成。但是,因为它有相当发达的私法体系,所以也在很大程度上遏止了专制。这个私法体系的发达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保障私人财产,当国王的马匹不能随意在我们的土地上践踏的时候,当每个人对自己的私有财产的保护到了一种神圣的程度的时候,宪政就在一定程度上建立起来。
我不知道这个判断对不对,我觉得中国的传统社会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尤其是对土地所有权的保护向来处在一个不严格的状态,打土豪、分田地总在历史上不停地上演,总是要剥夺大户,剥夺豪门,我们把贫富差距总当成是一件不好的事情。我们看到在很多国家都规定对动产实行均分,对不动产都是实行长子继承制。但是我们没有办法接受这样一种制度,这就使得土地财产不停地趋向零散化,同时国王也很喜欢看到这样的结果,因为没有大地产去限制国王的权力。当然,我对此没有研究,只是提出一个问题来请教在座的经济学家朋友们。
第四个是专业化分工。古希腊的哲人就已经有了一个分类的观念, 和分类学相应的是政治学的基础, 和这个模式相适应也带来了国家权力的受到限制. 在古希腊的时候人们还没有认识到专业化力量的重要性,比如在审判苏格拉底的时候,人们并没有把法律当成一种专业化的东西。但是到了古罗马的时候一种专业化的法律制度就开始兴起了。法官不在是外行人,而且出现了一批非常了不起的法学家。而且,后来的五大法学家作出的解释就直接有法律效力。到了近代,这种专业化分工的力量就更加明显了。在大学里学习法律的人回到自己的国家成为近代文官制度的前身,更加重要的是在司法的领域里的一个趋势就是只能由专业化的人士充任。我们还记得在17世纪的时候,英国的国王詹姆斯一世还和他的大法官有过一场非常激烈的争论。尽管大法官被免去了职务,但是他提出的学说在当时就具有非常明显的正当性。在很早的时候就有一种认识是国王必须要在上帝和法律之下来行使权力,但是到了爱德华、苛克时代,他却说“不,上帝赋予你无与伦比的天然的智慧,但是法律不是这种天然的聪敏就能把握的,法律是一种技术的理性,这种技术的理性不经过长期的学习是得不到的,就很难行使司法权,就使得人们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从而使之陷入一个非常不稳定的状态”。国王非常愤怒,免去了柯克的职务,但是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到了17、18世纪,西方就形成了由专业的受到过严格的法律培训的人来行使司法权。由受到专业训练的人来行使司法权有很多好处,因为它有一系列的概念、一系列的规范来保障司法权的行使必须是平衡的、稳定的和统一的。只有这样,人民的权利才能得到妥善的、周密的保障。法律的反复训练的过程就仿佛是使一个人的头脑不停地被格式化的过程,在学校里学习法律很多年,不停地翻阅案例,最后的结果是使得头脑被格式化。他们在开始的时候看法律就像我们原初的时候一样,觉得很漂亮。但是在学了法律之后再去看这个世界就像戴了一副有色眼镜,世界在他的眼里呈现出一种法律的结构。他操作的一套语言在外行人的眼里是不大听得懂的;他思考问题的方法跟外行人一点都不一样。有人认为法律的特点被强调得过分了,事实上法律并不具有人们想象的那样的确定性,一个法官上午和太太吵了架,一判刑的时候就重了五年。但是我想法律固然存在着不确定性,但是法律人所追求的还是法律的确定性,所以这就是学术界这几年不停地推进法律职业化的原因。这种职业化的推进对于政府权力的约束,对于民权的保障都是很重要的。随着人们不停地增强对法律的信赖,人们以前对政府的依靠就会不断地被弱化。这是一个非常艰难的过程,但也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过程。在中国兴起了这样一种建立在分权基础之上的法院,然后通过他们更加公正地解决纠纷,从而使得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增强,使权力中心转移,我想这是中国两千年来的重大变化,是把中国带出一治一乱的重要转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