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路上的绊脚石与推动力(中)
贺卫方
【关键词】无
【全文】
更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把人的生活划分成世俗的和精神的两个方面。这种划分使得西方的世俗的权力得到界定,得以限定。比如在圣经里面就说了把上帝的归上帝,把恺撒的归恺撒,这就说明了区分世俗的世界和精神的世界的重要性。在西方的历史上,研究什么是世俗的,什么是精神的是一门非常大的学问。这种划分对西方的法律制度的影响非常深远,同时也限定了世俗的、国家的权力。顾准先生在文革中劳动的过程中继续研究希腊的城邦制度,他发现在西方两个权威的存在对后来的政治制度的演进非常重要。他说底层的人可以无所谓,但是上层的人却可以在两头之间加以选择和规避,得罪了世俗统治者就跑到教堂里来,国王的警察是不可以随便进入教堂去抓人的;得罪了教会可以跑到世俗那里去寻求某种庇护。因此这种两权分离的现象是西方宪政得以形成、自由得以保障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也是现代国家制度方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就是政教分离,世俗的政治是要和宗教相分离的。世俗的政治不可以倡导一种宗教、保护一种宗教而反对、迫害另外的宗教。同时政府也不可以越界去干预人们的精神生活,我们知道现在西方国家是不可以发表一个什么讲话去让国民学的。大家想想看就可以发现大学的自由、言论自由都跟这种政教分离有关系。因此,这是宪政存在的第一个要件:独立的教会的存在。反观我们的历史,儒教也充满了对世俗政治的批判,这种批判有时候也带有某种非常强烈的民主、民本的色彩。但是由于没有一种制度化的、组织化的框架作为支撑,由于没有一种理论上的论证,所以使得这种学说就像一个体制内的学者在苦口婆心,不具有什么力量,因为他不是独立的、是没有组织化的。
使得世俗的权力走向了规范化的第二个方面的因素就是阶级冲突。关于这个问题,我也写过一些文章试图加以论证。我的一个基本看法是宪政的发展、法制的形成和不同阶级之间的相互冲突分不开。不同阶级之间相互冲突,但是又不能吃掉对方,所以不得不妥协,不得不相互让步,从而形成了一些行为的规范,这是他们的法治得以形成的根源之一。我们过去总是过于简单地理解了西欧的阶级结构,认为在封建社会是农民和地主的斗争,在资本家社会是资本家和工人的斗争。实际上西欧阶级结构是一种非常复杂的模式,比如统治者阶级并不是一个所谓的单一的统治者阶级,我们知道贵族、商人、教士在一定程度上说都是一种独立的阶级, 社会呈现出非常复杂的模式。我们看到英国的第一个
宪法性文件《大宪章》的出现就是一种阶级斗争的产物,约瀚王好大喜功,与法国交战,与教廷交恶,最后搞得民不聊生,国库亏空,于是不得不与贵族妥协。比如征税就得先和贵族们协商,新增加的税收必须要获得贵族们的同意,逐渐地就形成了一个规则就是贵族们要派代表到国王身边去审核税种、税率等等。现在,西方国家下议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职能就是对财政问题进行审查,这种审查的合法性根基就在于国家的钱来源于人民,人民是由不同的阶级组成的,不同的阶级都要派代表去对国王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在我看来,大宪章再清楚不过地昭示了
宪法发展的一种阶级背景,所以列宁当年说
宪法是阶级力量关系对比的一种表达。这种说法是非常有道理的,没有阶级冲突,没有阶级妥协就没有办法去形成一个有生命意义的
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