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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路上的绊脚石与推动力(上)

  法律的这种保守性格决定了司法权力本身不是一个经常变化的东西,法律的经常变化使得人民不知所措,因为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不停地改来改去的话,在这个国家里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比如一个投资商觉得这里的环境不错要在这里投资,但是政策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投资就会面临着高风险。我们也经常看到宪法本身经常在变来变去,这是值得忧虑的。党的代表大会一开,宪法就要改动一次,比如邓小平理论,我也承认邓小平理论是一个博大精深的,但是它不应该被放到宪法里面去,因为邓小平理论是一个政治概念。
  宪法的不停地改动是一件十分令人担忧的事情,当然也可以说是底子打得不好。大家知道宪法在八十年代前就做过好几次修改,而且82年宪法还基本处于文革刚刚结束的时候,宪政观念还没有被真正地接受。从某种程度上来说,82年宪法还不如54年宪法。比如,在54年宪法里规定法官只服从法律,而1982年宪法做了一个列举,规定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个人的干预。但是党受不受干预,党算不算社会团体,因此列举法是列举不完的。现在人们正在推进私有财产在法律上的神圣不可侵犯,但是如果法律只是一个开放的文本,这就是一个令人很担忧的事情,因为他不可能得到权威性。
  宪政的第五个方面,在我看来就是司法的独立性。司法必须独立,因为如果不独立的话,司法权就必定要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法官就没有办法完全依照法律的逻辑来裁判案件,这样就无法对人民的权利提供有力的保障。实际上,司法独立性问题还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问题,因为在我们国家里边一种泛行政化、泛政治化的思想非常严重,人们没有办法去理解司法为什么应当独立,没有办法去理解法官为什么应当享有一种真正独立的权力。没有了法官的真正的独立,导致了法官的个人尊严得不到保障。现在很多朋友很忧虑中国的司法腐败问题,但实际上中国的司法腐败在很大程度上是来自我们的制度问题,而不是法官个人的问题,劣币驱逐良币,造成法官队伍的不纯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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