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宪政路上的绊脚石与推动力(上)

  另一个是法律的不公开,公开的法律规范和实际的法律规范之间有很强的张力,表面上规定的东西有很多,但是实际操作的规范也有很多。比如游行示威的权利,但是必须经过批准,而且批准的概率是很小的。因此,表面上的规则和实际的规定之间是有冲突的。下一步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私人可不可以办传媒,规则上是可以的,但是另外的一些文件却把这些规则剥夺殆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身自由权不受非法的剥夺,但是有一个县的一些妇女却因为超生被政府双规起来,办学习班,让她们同意做绝育手术。后来她们问了律师,律师告诉她们说这是违反宪法的行为,后来这帮妇女写了诉状,县政府成了被告,这下县法院就很坐立不安了,因为它们不知道应该怎么办。后来就一级一级地向上请示,省委就发布文件规定全省所有法院涉及到计划生育的案件一律不准受理,因此公民的最基本的诉权被侵犯了,更不消说人身自由。
  还有一个就是司法机构和非司法机构界定不清楚,按规定除了司法机构没有任何人有权剥夺你的自由。公安部门、检察院通过合法的程序和严格的审查才可以说某人被捕了。但是,在实际中,有很多宪法和法律外的机构也可以说“你跟我走一趟”,比如双规、双指问题变得非常严重,以前只是针对党的官员,但是现在连民主当派、外商也被双规,这就使得法律的规定和现实之间的状态越来越紧张。当年,利马窦就发现法外用刑、法外施恩的问题是非常严重的,谁也不知道每年死于非命的人有多少。直到今天也没有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仍然有很多非法律机构在执行法律机构执行的任务,我在和中纪委的朋友聊天的时候就说为什么不把这个权力给检察院,他们说他们的方法更有效。当然有效了,因为他可以不受限制地管制某一个人几个月。
  宪政方面的第四个要求就是要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稳定性,在宪政国家的秩序都可以得到保障,这就意味着人民的权利的保障是很稳定的,因为法制的一个要求就是人们可以通过研究法律来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这就意味着政府不可以任意变更、修改法律,法律有稳定性的要求,而且这都影响到法律职业者的一些观念和心态,比如搞法律的人有一种天然地保守性。人们说在三权分立的国家里,各种机构相互制约,这种制约并不仅仅是一种社会分工,比如某人去做行政,某人去做司法,某人去做立法。它不仅仅如此,这还深刻地影响到了做事方式、思维模式。比如说民主逻辑如果很深入地话,行政官员就会去追求一种短期行为,追求人们的正面评价。反过来,立法权也有这个问题。司法权也有这个问题,在一些国家,司法权都是终生性的,很多法官都是终生任职,这就意味着他不必要考虑到民意的影响。大家可以看到一个国家的行政领导人无论走到那里都喜欢抱小孩,尽管他不见得就很喜欢那个孩子,但也得做出很亲民的样子。但是法官无论走到那里都显得很庄严,他不必要去搞这一套,这也说明他更考虑一种长远的东西,这种长远的东西。这种长远考虑可以使得他更注重考虑一个国家、民主长远的东西。同时,他也朝后,这使得他每做任何一件事的时候都要考虑现行法律本身。但是现行的法律其实都是过去的法律,而不是此时此刻的法律,这种过去可能是过去的十年、二十年,甚至于更长的时间。因此法官就要向后看,他要研究立法者的意图是什么。这样一种向后看的特性使得司法职业者具有一种相当大的保守的色彩。这段时间“与时俱进”这个词很时髦,有次我写文章也用了一个与时俱进,报子的编辑就说这个词不能用,我说这不行啊,因为别人能用我怎么就不能用了呢?他们说不能这样用,我写的是法院作为一种保守性的机构不应该与时俱进。因此后来改为法院不能处处求新求异,意思虽然没有变,但是文章的最妙的一句话却被删除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