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多多少少地意识到宪政理念。这些理念,对于在座的从事法律研究的朋友,从事经济研究的朋友来说都是耳熟能详的。但是,我也不妨谈一谈我对宪政的粗浅的理解。实际上在我们刚才的谈话中间已经触接到了宪政的基本理念问题了。
首先是法律的至高无上,或者是
宪法的至高无上。在一个宪政的国家里,
宪法必须居于一种至高无上的地位。在我们国家
宪法的最后一段,写到了“所有的组织,所有的政党都必须将自己的行为纳入到法律和
宪法的范围之内”,没有那一个组织可以超越法律。大家可以自然地想到对于制订国家规则的权力的约束问题。卢梭似的民主是假定所有的人共同意志是可以形成的,这些共同意志把不太合理的意志排除了之后就过度到法律。法律代表了一种公意,这种公意在它的形成过程中是不受到制约的,也就是说人民选择什么,什么就是至高无上的。但是这也是有问题的,比如纳粹时期,人民选择了希特勒。因此,民主的悖论就在于假设绝大数的人都喜欢专制的话就很可怕。所以在今天的民主观念下,我们必须要限制国家的立法权,国家不可以随意形成规则,或者说大多数人的意志就可以形成一种规则。从二战以后,人们认识到一些规则是不可以通过民主的逻辑改变的,比如人的尊严,人生存在世界上的至高无上的尊严是不可以通过民主的程序损害的,因此,不侵害人的尊严就是一个至高无上的规范。
现代社会对法律的违反是多种多样的,但最可怕的一种违反是来自政府。为了使政府能够严格地以法律和
宪法的规则来做事情,就必须要对政府的权力加以约束。这种约束来自两个方面,第一个约束是来自外部的方面。这也是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人们通过自己的选择来任命政府,人民通过自己的选择来罢免政府,当然人们也可以通过其他的途径来约束政府,比如大众传媒。人们说白宫是一座玻璃房子,并不是老百姓把它变成玻璃房子,而是媒体。比如现在正在进行的对伊战争,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对战争进行现场报道的战争。这就会对各国政府的行为产生制约。比如在越战的时候可以随便地把一个村庄给炸没了,平民给炸死了,因为媒体的力量还很弱。但现在美国打的这场战争就很辛苦,一方面要打胜,另一方面又不能伤及平民。否则民主的逻辑就会受到自然的颠覆,因为美国标榜是去解放别人,但却把人都打死了。因此媒体的力量给政府的行为带了一种非常大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