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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协行为涉嫌违宪

足协行为涉嫌违宪


贺卫方


【关键词】无
【全文】
  新年伊始,中国足协因为《足球》报关于中国足球的一篇报道而开杀戒,宣布禁止该报采访中国足协主办的所有赛事和活动。这些天来,许多媒体对于这个事件给予了相当大的关注。这并非偶然,因为其中涉及到的若干重大的问题值得重视,它们不仅关系到一家报纸的权利,而且关系到中国足球的健康发展,关系到传媒的基本社会功能能否履行。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中国足协是否有权力禁止某家媒体对足球比赛进行采访。这个当然与中国足协的性质有关。不少人将足协定性为一个民间组织,因此认为它没有权力发出这样的禁止令。这样的说法似乎没有切中问题的要害。难道官方组织就能够用一纸命令剥夺媒体的采访权么?例如,某媒体对于全国的医疗卫生体制进行了批评,卫生部是否有权禁止该媒体采访全国各医院的医疗工作和活动?实际上,中国足协具有浓厚的政府机构色彩,它的一干人马都是政府任命、享有相应的官职待遇的行政官员(这也正是中国足球职业化程度低下的一个标志)。因此,我更倾向于认为,现在的中国足协仍然是一个准政府机构。
  作为政府机构,足协当然可以行使许多权力,但是,它的权力要受到法律的明确约束。按照公权力行使的一般准则,那就是,没有法律明确授权者,国家机构不得行使权力。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法律清楚授权足协在一些明确的条件下可以限制媒体的采访权,则足协发布禁止令的行为便是滥用权力。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但是,这里所谓负责管理的事务非常明确,只是竞赛本身而已,并不能延伸到其他领域,否则便是宪法五条所说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享有的“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我国宪法还规定了“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第二十七条),这里明显地是在鼓励民众和媒体对于国家机关进行畅所欲言的批评。我们都知道,这种批评也完全可能过于激烈,让国家机关感到自己受到了名誉上的损害。我国的法律在这方面作了一些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虽然我个人对于这种授予法人或机构名誉权的规定不以为然,但是,这毕竟是现行法律的规定,它还是给中国足协这样的机关提供了一种可能的法律救济途径。也就是说,当中国足协认为它的名誉权受到《足球》报报道的损害的话,它在法律上的选择便是到法院起诉这家报纸,如果法院最终认定报纸侵权成立,则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都是完全可能的。但眼下足协恰恰做了它无权做的事情,这是令人遗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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