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信访权行使之正当性价值研究(上)

  作者联系方式:
  QQ:68190161
  E-mail:tsageng@sina.com
  
【注释】  国家信访局局长周占顺在去年接受《半月谈》杂志采访时说,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利益关系和格局的不断调整,一些深层次的矛盾显现出来,群众信访活动便处在一个相对活跃的时期。应当说,这是正常现象,也是不可避免的。自1993年全国群众来信来访总量出现回升以来,已经持续上升了10年。今年以来,群众信访总量仍呈现上升趋势。据统计,第一季度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以上三级党政机关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量比去年同期增加6.5%。其中接待群众集体访批次、人次,同比分别上升9.9%和5.1%。第二季度,受非典疫情因素影响,国家信访局和31个省级信访部门接待的群众来访量有所下降。但随着非典疫情的解除,各级信访部门接待的群众来访量又迅速回升。6月25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北京“双解除”) 至9月30日,国家信访局接待群众来访批次、人次,同比分别上升67.3%和58.4%。其他地区群众来访特别是群众集体访上升趋势也很明显。
笔者将“信访权利行使的正当性价值”作为一个专题来研究的,认为从信访人的角度而不是信访工作者的角度来看,信访权行使的正当性价值判断标准有两个,一个是信访权行使的基本原则是否贯彻;另一个是信访权行使基本规则是否遵守。本文主要是从这两个方面进行的粗浅研究。对信访权行使的正当性的破坏(信访权的滥用),也就是非正当性问题及其防范,笔者有另一部分专门作出论述。
信访条例》第13条规定:“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一些地方信访立法中还专门对信访人的义务进行了专条规定,里面也包含信访人的“实事求是”的要求。
“信任是一种有利于形成信任的制度长期运转才逐渐形成的习惯性倾向。信任不仅仅只是一种可以指望于个人修养的私德,而是一种与制度安排联系在一起的政治公德。只有一整套这样的制度安排,才能在政府与公众之间建立起自愿的、从而是稳固的、并且在紧急状态下会体现出强大感情色彩的信任关系”。参见《如何让民众信任政府和媒体》,引自《南方都市报》2003年9月22日。
事实上,民众对政府的信任还必须要建立在政府对自己义务的履行上。我国《信访条例》第3条规定:“各级举行政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一条规定是对政府信访工作义务性的规定。
这种观念很大程度上是漫长的封建社会专制政府留给民众的传统思想的遗毒。把政府置于人民的对立面,是信访人的一种潜意识,但这种潜在的怀疑意识对行使信访权是不利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