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信访权行使必须遵守合法合理原则。只有自觉的遵守相关信访法律法规的规则,树立知法守法意识,强化现代法治观念,并且以合理的方式行使信访权,才能维护信访权行使的正当性价值。反之,无视法律规则的存在,逃避社会情理的制约,任凭信访人个人的主观意志甚至偏见去行使信访权利,甚至在行使信访权时为所欲为、我行我素,同样会给权利的最终实现增添法律和情理麻烦,这与信访权行使的正当性要求是相背的,为现代法治和现代道德伦理所禁止。
(四)公序良俗原则
从社会学基本原理的角度观察,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是作为社会的每一分子在行为时必须遵从的一个基本社会规范。在内容上,一般包括“公序”和“良俗”两个方面的内容。“公序”即公共秩序,指国家社会的一般利益,而“良俗”即善良风俗,学界一般认为系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这一原理表现在法学上,就是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早在德国的有关判例中,公序良俗就被表述为“一切公平和正义的思想者之礼仪感。”[8]这一原则尤其表现在权利行使领域,具体到信访权的行使此一微观方面,同样应该遵守公序良俗原则,要求信访人在行使信访权追求个人私益的同时,也要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遵从现实社会人们普遍接受和认可的起码道德和伦理要求。然而现实中有些信访人却违反了此原则,比如在信访过程中,出现诸如脱衣、静坐、焚烧等行为,在陈述信访事由时也有用词粗俗、举止不雅等现象,其实这都是与公序良俗现象相背离的。
笔者认为,在信访中强调公序良俗原则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因为现代社会是一个越来越趋向文明的社会,对作为社会一分子的公民的言行举止本身就有起码被社会一般成员所普遍接受和认可的要求,在行使信访权时当然不能例外。尤其是当公序良俗已经成为一项权利行使的基本原则时,信访权行使之正当性价值中必须突出这一原则,而不是忽视这一原则。从信访权行使之正当性与公序良俗的关系角度来看,前者的一个起码要求就是行使方式的正当性,而这必须建立在遵守公序良俗的基础之上的;反之,信访权行使时维护了“公序”,照顾了“良俗”,则会给信访权行使之正当性增加筹码,从而有力的维护了现代信访权行使的正当性要求。
总之,信访权行使中必须遵守实事求是原则、信任政府原则、合法合理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这四项基本原则的遵守能够为信访权行使之正当性价值的实现提供有力的原则保障。信访立法也必须从信访人的视角,确立信访权行使基本原则的法律地位,以有效地制约信访人能够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依法行使信访权,体现出信访权行使的正当性。这应该成为信访立法的一个改革方向。
二、信访权行使的基本规则:正当性价值之二
信访权行使的基本规则,是信访人在行使信访权时应当恪守的具体法律规则。从本质上来看,如果说信访权行使的基本原则是现代法理的一般要求的话,那么,信访权行使的基本规则就是现代法律的具体规制。但纵观我国现有的有关信访的法律法规,对信访权行使的规则有一些具体的规定,但仍然欠缺一些必要的具体规则。根据对我国现行信访法律法规的初步研究,结合信访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笔者认为,现代信访权的行使必须遵循以下几个规则:
(一)信访时效规则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