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信访权行使之正当性价值研究(上)

   (二)信任政府原则
   从现代政治学的角度来观察,政府是为民服务的一个行政机关,通过依法行政来履行与人民达成的社会契约。现代政府必须是诚信政府、责任政府、人文政府,也就是说,人民与政府在达成社会契约时,应该建立在对政府充分信任的假设前提之上的[4]。这个原理反映到现代法学领域,就是一个契约自由和诚实信用问题。签订契约的双方当事人在订立社会契约时必须基于意思自治,人民之所以愿意与政府签订契约,必须是在合乎人民集体意志的基础之上的;与此同时,在履行契约时,要做到诚实信用。作为契约当事人一方的政府,应该相信人民是维护政府权威的,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人民,也应该相信政府是服务于人民的。这是现代法治的自由理念和诚信理念的应有之义[5]。具体到信访权行使此一微观问题上,信访人在行使信访权时,不应首先无端怀疑政府,而应首先充分信任政府。在这个理念指导下,才能保证信访权的正当行使。否则,一旦信访人处于对政府不信任的意志环境下,那么,信访权在行使过程中会出现一系列的非正当性连锁问题,比如,有的信访人在来访时首先不是信任政府能够为民办事,而是将政府放置于人民的对立面[6],由此以来,在信访权行使程序的启动环节就出现了信任障碍。所以,信任政府原则应该成为信访权行使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也是检测信访权行使之正当性价值的一个必要工具,违法了此原则来行使信访权,则会对信访权行使之正当性带来直接冲击,特别是在当前信访环境下,信任政府原则之法律地位确认、信任政府理念之传播和培育,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
   当然,在一个专制社会,政府失去了来自民众的信任是专制社会的必然现象。但在现代民主社会,政府应该是实际上也是以一个信任形象出现在人民面前的,从这个角度来看,信访人也应该遵守信访权行使的信任政府原则。我们不排除有个别政府部门由于工作疏漏给人民造成的消极印象之存在,但这可通过事后监督制度来补救,然而在信访权行使之前或之时,应该置于信任政府的原则框架内。否则,就会出现如同不遵守“实事求是原则”带来的后果一样,同样会给信访人的信访权行使招致自我损害,因为现代法理始终告诫人们:当契约一方当事人无端怀疑契约对方时,这已不再属于合理怀疑,而是一种对契约的挑战,本质上属于契约权利的滥用,具体到信访领域就是对信访权的滥用,亦即信访权行使的非正当性。
   (三)合法合理原则
   从现代法学本身角度观察,任何权利的行使还要遵守合法合理原则,尤其涉及到与政府的法律关系时,这一原则显得尤为重要和关键。在现有信访制度下,有关信访的法律法规中都明确了信访人行使信访权的相关规则,这些规则由于旨在保障公民的信访权,因而被认定为良性规则,“良法必须遵守”的法理信条,要求信访人在行使信访权时必须首先具备有关信访的法律意识,并在意识支配下遵守信访法律法规,依法行使信访权。另一方面,由于信访内容具有多样性,信访工作本身又具有复杂性,这就决定了信访权行使时还要遵守合理原则。信访人只有同时在合理原则指导下行使信访权,才使其权利依法得到有效的救济,反映的问题也会得到及时的反馈。实践中,我们通过调研,发现有的信访人在行使信访权时,对信访法律法规基本常识存在明显欠缺,法制观念也较为淡薄,从而导致信访权行使时出现了不按法定程序走、不按法定规则做的情况,即便有些信访人对信访法律法规较为了解,具备了一定的信访法律意识,但在具体操作时又出现了不合理现象,比如行为方式怪异或者过激、无视信访部门作息时间等[7]。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