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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权行使之正当性价值研究(上)

信访权行使之正当性价值研究(上)


李绍章


【摘要】信访权作为公民的一种民意表达权利,有其权利界限和范围,信访人在此限度内按照权利行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行使信访权,是信访权行使的正当性价值要求,通过立法确立信访权行使的基本原则,完善信访权行使的基本规则,依法防范信访权的滥用,保证信访权行使的正当性,是完善我国信访立法的关键环节,是健全整个信访制度的科学进路,同时也是对信访制度“取消论”的有力回击。
【关键词】信访权 正当性 基本原则 基本规则 信访制度
【全文】
  小文:
    信访权行使之正当性价值研究(上)
        土生阿耿
   信访制度由来已久,信访权利相伴而生,信访案件不断增多[1]。以笔者之见,所谓信访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通过法定的形式,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向国家和政府表达意志的自由。信访权在性质上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公权利,另一方面,从信访内容上来说,它同时也是一项私权利。信访权的这一双重性质决定了信访应是实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益的一项重要民主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以及完善的必要性,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应该切实保障信访人的信访权利,通过信访权的行使来救济信访人的个体权益和社会公益。在这个方面,理论界已经有相关研究成果昭示出了信访权之不朽生命力。然而,如何行使信访权?怎样行使信访权才能符合信访权行使的正当性标准?学界少有研究。笔者认为,信访权行使的正当性价值研究对推进信访立法走向完善、促进我国信访制度改革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判断信访权行使正当性的标准有二:一个是信访权行使的基本原则,一个是信访权行使的基本规则。首先来探讨信访权行使的基本原则[2]。
   一、信访权行使的基本原则:正当性价值之一
   信访权行使的基本原则是信访人在行使信访权时,应该奉行的带有普遍意义和抽象价值的指导思想,严格说来,这是现代法理的应然要求,不是现行法律的实然规定,但作为调整信访行为、规范信访权利的现代法律,应该正式确认这些基本原则,以使作为信访权行使正当性要求之一的基本原则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根据笔者对目前信访实践的调查和思索,结合信访权利的本质含义以及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通行法理,本文提出信访权的行使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
   从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角度观察,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是辩证唯物主义关于物质与意识辩证关系原理的一个重要方法论,这一方法论要求人们在想问题、办事情时要注重反映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这一哲学原理反映到法学原理上,就是要求行为人在从事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时,要以事实为根据,做到客观公正。具体到信访权的行使此一微观问题上,即要求信访人在行使信访权时,要首先如实的向接访人反映客观存在的问题,做到反映事实不编造、揭露问题不夸大、政府功绩不缩小[3]。这是信访权行使之正当性价值的必然要求,因为权利行使正当性是建立在权利人对实现权利之相关因素客观陈述的基础之上的,从的价值角度来看,不能以事实为根据,本身就偏离了法的正当性价值,反之,正当性价值之偏离也不可能做到实事求是。因此,实事求是原则与权利行使正当性价值是相互融合的,在信访权行使实践中应该贯彻此原则。然而实践当中,有的信访人在行使信访权时,把本来没有的事实,通过个人的主观变造,无中生有的凭空想象出一个问题;有的信访人把本来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扩大化揭露;还有的信访人将政府为民服务的功绩有意的回避或者缩小,这些都是信访人在行使信访权时不能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鲜活例证。从法理上剖析,这部分信访人在行使信访权时就违背了实事求是原则,从而殃及到了信访权行使的正当性。
   需要指出,行使信访权时不遵守实事求是原则,对信访权的实现会造成不利影响,因为接防人接收的是不实信访信息,信息的不真实性会导致来访的处理和办理环节遭遇本不应有的障碍,增加政府部门的依法行政成本,最终损害的还是信访人的权益。尤其是现代责任政府理念下的政府行政还要对来访信息进行真伪鉴别,一旦发现来访信息的虚假性,将会产生对信访人法律责任的追求。可见,违反实事求是原则的信访实质上是信访人对信访权的不珍惜,从现代法理上来看,是信访人非正当行使信访权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我国信访立法尚未确立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只是有零星的法律条文涉及到实事求是的精神。笔者认为,信访立法应该将实事求是上升到法律原则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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