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问答
贺卫方
【关键词】无
【全文】
撒嘶肆虐,大学教学受到冲击。但是,网络上的学术交流却“因祸得福”,变得更加活跃。在我担任其中一个版版主的“法律思想网”http://law-thinker.com)上,网友southwind就统一司法考试提出六个问题与我讨论,我对其中的几个问题作了回应。
1. 请问贺卫方老师,您如何看待03年司法考试“适当增考中外法制史”,这是不是司法考试制度试图与大学法学教育相协调的一种举措?还是出于其它的考虑?
答:司法考试(以下简称司考)的相关制度设计向来就不是一个单纯的知识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权力分割甚至权力争夺的问题。其中第一个就是教育机构与实务机构之间的争夺。司考该由哪个部门主导,内容是侧重大学中所教授者,还是侧重司法实践所需要者,凡此种种,都是容易引发两家冲突的地方。进一步的冲突可能会发生在教育界内部。在一些国家,司考已经成为法律教育的指挥棒,大多数学生只对司考要考的课程感兴趣,如果哪位老师可能参加命题,或者过去参与过命题,学生们更是趋之若骛,那位老师的话简直可以说是“句句是真理,一句顶一万句。”而司考不考的课程,除非教师特别有魅力,否则课堂上就是门可罗雀了,上课对学生和教师来说都是折磨。不仅仅是上课,教材以及辅导材料的编写及其相关利益,辅导班授课的名利双收,也是不少人所关注的。
要完全避免这样的权力以及利益的冲突是不可能的。当然,我们也许需要也能够对于考试内容的合理布局加以论证。关于中外法律史这样的科目应不应该考,我想这也许需要跟我们司考的整体安排联系起来考虑。我一直想论证(参看拙文“统一司法考试的方法”,《南方周末》2001年7月19日),每次司考应分作两个阶段(通常说的“两次考试”),第一阶段是综合知识的广泛考察,题量很大,主要考察一个人主要考察考生是否具备敏锐的“法感”。这个阶段的考试可以用计算机判卷。闯过第一阶段者,再参加第二阶段的考试。这个阶段就是以深度分析和论文形式为主了。我想,在这个阶段,除了必考科目(例如
宪法、民法、
刑法、诉讼法等)外,不妨设置选考科目,中外法律史可以在这个地方占据一席之地,给那些喜好历史的考生提供一个得以显身手的不大的空间。具体的方法当然还有待于更细致的论证。
2. 司法考试制度与现在的大学法学教育相衔接、相协调的问题似乎变得非常棘手,对于这个问题,您是否有什么好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