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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法院不可封杀记者

  再说已经宣判的案件,广东高院的规定是可以采访报道,但是却强悍地命令媒体“不得作出与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论”。初看之下,我简直不敢相信,这样的规定居然出自今天这个时代里位居改革开放第一线的一家高级法院!法院作出的判决不等于真理,凭什么不允许媒体批评?即便是真理,如果这般害怕批评,那样的“真理”也未免过分脆弱了些。其实,略有宪法意识的人都会清楚,宪法中规定的新闻出版自由决不仅仅是指公民只有说“正确的”话的自由,或者只能说官方许可的话的自由;言论自由最重要的价值恰好是让那些为流俗或权贵所不喜甚至憎恨的言论得以自由地表达。推动制度改善的最重要的动力往往是批评而不是颂扬,这已经是古往今来多少历史经验所证明了的事实。
  就司法裁判纠纷的基本逻辑理路而言,法院所面临的往往是相互冲突的利益诉求,在今天这样的利益越来越多元化的时代,我们很难说某种利益就是完全正当的,而与之相对立的利益便是邪恶的。不过,法院却经常需要作出一个此胜彼负的判决。这可以说是司法者所面临的困境,同时也未尝不可以说是他们职业极具魅力的方面。尤其是涉及到一些法律解释中不同的政策指向,涉及不同阶层和人群的分歧的道德价值判断,法官需要在这繁复棘手的冲突之中保持平衡,其中是非曲直,哪里是法官一纸判决就能定分止争的!正是因此,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以及最高法院判案,在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的同时,更允许参加案件审判但持不同意见的法官制作异议意见书,并且与主判决同时发布——当然它并没有法律效力。伟大的霍姆斯大法官贯持与主流不同的见解,并且每每作出强有力的论证。人们公认,霍姆斯以及布兰代斯的异议意见书对于后世美国宪法和法律学说与制度的发展贡献至伟。道格拉斯大法官甚至直截了当地声称能够表达与同事不同的意见乃是“使审理上诉案件的法官能够对其职业生活予以容忍的惟一事物。”
  碍于政治和法律文化的差异,我们可能短时间内难以接受让合议庭的法官公开发出不同声音的做法,不过,如果媒体也只能跟着司法判决人云亦云,做法院的喉舌或传声筒,岂非荒唐可笑之事?
  最后,我的这篇小文也完全可能招致广东高院的处罚,因为宽泛地说,那项规定也是法院的一项决策,我的直率批评分明是作出了与该决策内容“相反的评论”。写到这里,心中不免恐惧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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