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法院不可封杀记者
贺卫方
【关键词】无
【全文】
“不能禁止新闻界报道在法庭上业已展现的事实”。这是现代普通法早已确立的准则,所谓司法独立,应当包括司法独立于媒体的影响。
广东高院“封杀”六记者 2003年11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下发了《关于禁止戎明昌等六名记者旁听采访我省法院案件庭审活动的通知》(粤高法[2003]252号,以下简称《通知》)。依据这份《通知》,从2003年11月20日至2004年11月19日,分属南方日报、羊城晚报、广州日报三大报业集团6家报社的6名记者将被禁止到广东省三级法院旁听采访案件的庭审活动。
2003年11月7日和11日,6家报社分别从不同角度报道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一宗离婚析产纠纷抗诉案,正是对此案件的报道使得各报社的撰稿记者招致“封杀”。在《通知》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称:“该案由广州中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正在审理之中,有关事实和证据正在深入调查核实。上述记者仅凭掌握的有限材料及旁听庭审的情况,就公开披露所谓的‘案件事实’并加以评价,‘法院未判,记者已先判’,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对审判工作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封杀事件”的背景是,2003年6月间,广东省有关方面和广东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采访报道法院审判案件活动的若干规定》(粤高法发〖2003〗11号)。而这一《规定》,也正是此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6名记者实施“制裁”的依据。
《规定》共八条,被当地记者称为“八条规定”,其主要内容为:“依法公开审理、尚未宣判的案件,记者可以旁听,但不得进行采访报道”;“已经公开宣判的案件,可以采访报道,但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事实和法律负责,并且不得作出与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论”;“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单位采访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经省法院新闻办公室审查批准”,等等。
而来自法院一方的解释是,出台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很多案件在法院未宣判前,媒体就大肆报道,给法院的审理工作带来很大干扰,有“法院未判、媒体先判”之嫌。此外,由于法院方面的负面新闻太多,损害了法院在普通百姓心中的形象,如果媒体对已生效的判决说三道四甚至背道而驰,将进一步“损害司法的尊严,削弱人们的法律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