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税收法治——构建法治社会

税收法治——构建法治社会


刘剑文


【关键词】无
【全文】
  日本著名税法学家金子宏教授认为:“税收法律主义在近代法治主义的确定上,起到了先导的和核心的作用。” [1]
  纵观近现代法治的发展和税法的变迁,税收领域的法治状况确实深刻地影响到整个社会的法治水平。近现代法治的最终确立是从各国制定宪法宪法性文件开始的,这些宪法宪法性文件无一例外地强调了税收、税收法治的重要性。《英国权利法案》申明“国王不经国会同意而任意征税,即为非法”。《美国宪法》第1条规定“一切征税议案应首先在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得以处理其他议案的方式,表示赞同或提出修正案”。《法国宪法》第34条规定“征税必须以法律规定”。《日本国宪法》第84条规定“课征新税及变更现行的税收,必须依法律或依法律确定的条件”。《意大利宪法》第23条规定“不根据法律,不得规定任何个人税或财产税”。这些宪法宪法性文件关于税收的规定,可以抽象为“税收法定主义”。通过确立“税收法定主义”这一宪法原则,科学地界定了纳税人和国家、征税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法律面前,纳税人依法纳税,征税机关依法征税,国家依法取得财政收入;而法律又是基于纳税人同意的。这样,“依法办事”这一法治的核心要求在税收领域逐渐确立起来并延伸至其他领域。考察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现状,我们也可以非常明显地感悟到这一点。
  与“税收法定主义”相联系的是,西方许多著名的思想家、理论家在其著作中都不厌其烦地强调税收问题。英国著名的哲学家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提到“主权者向人们征收的税不过是公家给予保卫平民各安生业的带甲者的薪饷”。 [2] 英国著名的思想家洛克在《政府论》中指出:“诚然,政府没有巨大的经费就不能维持,凡享受保护的人都应该从他的产业中支出他的一份来维持政府。但是这仍须得到他的同意,即由他们自己或他们所选出的代表所表示的大多数的同意。因为如果任何人凭着自己的权势,主张有权向人民征课税赋而无需取得人民的那种同意,他就侵犯了有关财产权的基本规定,破坏了政府的目的。”“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的同意,决不应该对人民的财产征税。” [3]法国著名的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也说过:“如果行政者有决定国家征税的权力,而不是限于表示同意而已的话,自由就不存在了。因为这样行政权力就在立法最重要的关键上成为立法性质的权力了。”[4] 英国著名的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其经济学名著《国富论》中专章对税收问题予以论述。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