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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双重征税问题

  (二)区域性税收一体化(Integration)进程加快
  为了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实现商品、劳务、技术以及资本、人力、信息、资源等自由流动,消除关税壁垒和市场障碍,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自20世纪60的年代以来,在全球范围内相继出现了区域性的经济联盟等国际组织,以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发达国家为首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明显加强,并成为当今国际经济发展的重要特征之一。已经建立的区域经济联盟主要有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中美洲共同市场、拉丁美洲自由贸易区、非洲经济共同体、加勒比共同体、西亚经济合作联盟、东西联盟、南亚区域合作联盟等。准备或正在建立的还有一些其他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等。区域性经济联盟方兴未艾,经济全球化在迅速发展,世界经济已越来越成为一个整体。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成和发展,必然要打破成员国之间的税收壁垒和传统的国家间税收关系的界限,必须协调各成员国之间的税收政策和法律,建立包括直接税、关税在内的国际税法体系。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经济一体化的推动下,各国在制定和完善本国税法时更加趋同化,税收一体化进程加快。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进行了或正在进行税法改革。税法改革以降低所得税税率、扩大税基,调整税制结构,简化征管制度。与此同时,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参加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协调各国贸易政策与税收政策。经济联盟成员国不仅通过关税同盟而互免关税,实行“一致对外”的统一关税政策,而且还通过协调彼此间的财税政策和法律,建立一体化的税收机制。
  20世纪90年代以前,欧共体税收一体化措施主要集中在关税、增值税等间接税制度上。1968年欧共体取消了工业品内部关税,并统一了对外关税税率,翌年又取消了农产品的内部关税,1997年7月1日起,9个共同体成员国的关税已完全取消,建立了9国关税同盟。20世纪90年以后加快了步伐,开始协调所得税制度。特别是欧洲联盟建立后,将重新构建欧洲税制,实行基本一致的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政策和法律,并加强了成员国间的税务合作。1990年欧共体委员会正式发布了有关母子公司和企业合并的所得税征免事项的指令:在股息征税方面,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对成员国子公司汇回母公司的股息一律免征预提税,而且当母公司收到股息合并征税时,可以采取免税法或间接抵免法[3];在企业兼并的税收优惠,实行递延纳税以及其他相类似的税收优惠办法,扩大适用于成员国公司的合并和分立;在转让定价税收问题处理方面,一国对转让定价的首次调整和有关国的对应调整发生冲突时,采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仲裁程序。1994年底又发出成员国企业之间支付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征税问题的指令草案。欧洲联盟建立后,1995年5月11日在布鲁塞尔举行的一次欧洲税收年会上,将重构欧洲税制作为重点课题之一,欧洲委员会统一市场与财务局主要负责人塞尔·斯托尔在会上作为题为《关于欧洲未来的直接税制》的报告。可见,欧洲联盟所得税制度已由协调阶段向一体化方向发展。此外,OECD欧洲委员会也已达成一项旨在加强成员国之间税务合作的协议,并于1995年4月1日生效。欧盟制定共同的税收法律和税收政策,无疑是一种国家财政主权向共同体统一的征税权让渡。这种让渡是税收制度区域化乃至国际化发展的又一法律表现形式,同时也是经济走向一体化的必然趋势,是建立税收一体化的必然条件。欧盟税收一体化的高速发展,也推动了世界性的税收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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