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
立法法》为依据,分析、研究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可以看出以下问题:(1)法律未占主导地位导致了行政法规实际上居于主导地位,后者的制定机关利用行政权力剥夺了地方的立法权力,侵蚀了国家的立法权力。由此,税法体系异常当然就不足为怪了。(2)现行税法体系存在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立法制度不健全造成的。《
立法法》颁布施行后,应该按照《
立法法》的规定重新规制内部各构成单位的权限与职责,构建新的税法体系。首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切实履行立法职责,抓紧制定有关税收问题的基本法律,同时,严格按照《
立法法》有关授权的规定,不仅严格授权范围、期限,而且加强对授权立法的审议与监督,并及时把实践中已经成熟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从而废止行政法规的越权。其次,国务院应严格按照《
立法法》规定制定行政法规,自觉守法,同时,根据分税制的要求下放税权,使地方免除行使税收立法权的障碍。第三,加强地方税收立法,健全地方税法体系。第四,各有权机关在制定各自权限范围内的税法规范时,要注重立法技术,明确立法依据、实施日期等,并对税法规范的内部结构按《
立法法》的要求进行合理安排。第五,鉴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结构复杂,各类税法形式中存在诸多重复、矛盾,立法机关应当加强税法的清理、审查、编纂工作,力争在较短时间内,使我国税法体系在《
立法法》的规范下实现完善统一。
(三)小结
税收立法是依法治税之本。它不但决定税法的形式,也决定税法的本质。税法是税收立法的结果,也是税收执法、司法和守法的依据。要实现依法治税,必须规范税收立法。为了使税法真正反映税收的本质,同时又体现
宪法的原则,以税收法定主义为指导,遵循《
立法法》的原则规定,制定详细、完善的税收法律规范是非常必要的。唯有如此,才能使税法真正满足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保证税法的贯彻实施,发挥其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