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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与税收立法的两个问题

  法律。我国现行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税收法律主要有4部:一是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6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二是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三是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修正,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四是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第一次修正,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这4部税收法律在地位上很难说孰高孰低,但却分别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我们既不能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是基本法律,因而应该由全国人大制定;也不能说因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就是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税收立法权限不明,由此可见一斑。《立法法》对此问题仍未规定。
  行政法规。税收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数量巨大。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开征了 23个税种,除遗产税和赠与税、证券交易税尚未立法外,农业税、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由法律规定,其他19个税种,包括关税,都由国务院制定了单行条例。此外,国务院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前文所述的相关税收法律也制定了实施条例。
  规章。税收规章主要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税收行政法规的实施细则以及税法的行政解释。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等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税法的行政解释主要有消费税征收范围解释、营业税税目注释、增值税、资源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等。
  地方性法规。我国目前实行“集中税权,统一税法”的税收管理体制。尽管实行分税制,但税收立法权仍高度集中在中央,有关地方税的现行法律规范都是由中央制定和颁布的。若不是全国人大曾授权经济特区制定包括税收在内的地方性法规,税法体系中地方性法规这一块几乎是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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