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与税收立法的两个问题
刘剑文
【关键词】授权立法
【全文】
2000年3月由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0年7月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是规范立法活动的一部
宪法性法律。在此之前,规范立法活动的法律规范散见于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当中。由于这些法律规范不统一、不完善和过分原则化,不仅造成了操作上的困难,而且导致大量无权立法、越权立法、借法扩权、立法侵权等立法异常现象。具体到税法领域,税法的立法层次低、行政法规越权、立法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既影响了税法自身的权威性、严肃性,也影响了税收的执法、司法和守法。《
立法法》颁布实施后,以往规范不足的情况将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弥补。有关立法的各项制度,包括立法权限制度、立法程序制度、立法解释制度、立法监督制度、立法程序制度等将有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特别是《
立法法》对税收立法体制的确立,在很大程度上将影响税法未来的发展。本文从《
立法法》出发,依据《
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探讨分析了税法的两个基本问题,以期能对我国税收法制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
立法法》与税收法定主义
1.《
立法法》与税收法定主义的统一
税收法定主义是税收立法的最高原则。该原则是伴随着市民阶级反对封建君主恣意征税的运动而确立的。在“无代表则无税”的思潮下,形成了征税须经国民同意,如不以国民代表议会制定的法律为依据,则不能征税的
宪法原则。该原则要求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收要素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税主体的权利(力)、义务只能以法律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无权决定征税或减免税收。这里的“法律”仅指由代表民意的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
立法法》与税收法定主义的统一,主要通过《
立法法》规定的税收立法体制表现出来。正如前文分析,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要求是公民依照法律纳税、国家依照法律征税,这里的“法律”应当是由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所立之法,在我国应当是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所立之法。换言之,即应当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税收立法权,其他任何机关非经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不得行使该项权力。在这一点上,《
立法法》与税收法定主义是一致的,或者说《
立法法》体现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确立了税收法定主义所要求的具体的立法权限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