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税收司法问题。有的同志主张在税收基本法中规定税务机关内设立税务公安机构、税务检察机构和税务审判机构,其用意是希望借此加强税收执法,及时有效地惩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我们认为这样做是不合适的,税收基本法中不能规定税收司法。因为司法权只能统一由司法机关专门行使,这是我国司法制度不可动摇的原则。以上三个机构都是我国行使司法权的法定机关,它们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它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干涉,而税务机关是行政机关,不可能让其分享司法权,如果在税务机关内部设立税务警察机构、税务检察院和税务法院,也就是意味着税务行政机关拥有了税务方面的全部司法权,这违反了《
人民法院组织法》和《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的规定。为了加强税务司法工作,以保证税务机关有效地依法行政,可以考虑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内分派特定的人员专门负责税务方面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或设立相应的税务派出所、税务检察室和税务法庭,但是它们不能隶属于税务机关。对于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刑事诉讼,我国已面有专门的法典,即《
行政诉讼法》和《
刑事诉讼法》,它们是税收行政诉讼和税收刑事诉讼的直接法律依据。税收基本法不能另起炉灶,这样会有损国家立法和司法的统一性和尊严。对于税务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可以从这些法律中援引而不宜作专门规定。
(三)税收基本法的基本框架
在讨论和分析我国税收基本法应采用的模式和注意的问题后,我们认为,我国税收基本法的基本内容可以按以下框架进行整合: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税收基本法的立法依据和立法目的,税收的定义,税法基本原则,税收基本制度,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
第二章,税收管理体制。主要规定我国已经开征和即将开征的税种种类,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划分的原则,征管机构的分设等。
第三章,税收管辖权。主要规定我国的税收管辖权以及确立税收管辖权的原则,解决国际税收管辖权冲突和区际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原则、途径和方法。
第四章,税务主管机关。主要规定税务主管机关的地位、职权与职责,税务主管机关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五章,纳税人。主要规定纳税人资格的认定,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纳税人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