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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征管法》在我国税法学上的意义

  
【注释】相关内容可参见本书《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一文。
承认税收权力的债权属性,并不是完全否定税收权力的行政权力属性。对于税收权力的债权属性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进行理解。一种是从宏观上,整体的、抽象的角度来理解,即税收权力是一种债权,而其行政权力因素已经退居幕后。在这种角度理解税收权力和税收法律关系,就可以得出税收权力是一种公法债权,税收法律关系由于其债的属性而具有平等性,这和前面对税收法律关系平等性的论述是一致的。还有一种角度,是从法技术的观点来看待税收权力,认为其具有债权属性,但也不否定其行政权力属性,这样就可以在制度设计的时候引进民法债的制度,完善税法制度,同时也充实税收权力的内容。这里主要是从法技术的角度看待税收权力的债权属性。相关论述可参见(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18-21页;颜庆章:《租税法》,(台)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修订版,第81页。
我们认为,这也是税法得以独立于行政法的主要依据之一。
旧的《税收征管法》也有关于纳税担保的规定,但这种担保是由税务机关责令作出的,尚不能完全说明税收权力的债权属性。
关于税务机关如何行使税收代位权、撤销权,还有待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经济性也是经济法的重要特征之一。关于税法的特征,可参见张守文:《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7-38页。
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对财政结构的地区组织的设计不是为了形成一种有效的格局,而是作为一种历史发展的副产品而逐渐形成的。但在地方政治结构的构造上,财政因素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参见(美)理查德·A·马斯格雷夫:《比较财政分析》,董勤发译,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277-278页。
参见(美)哈维·S·罗森:《财政学》,平新乔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67-468页。
参见刘剑文:《修订〈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制建设的福音》,《纳税人》2001年第2期。
参见(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25页。
参见苏力:《法律和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5期。
]参见熊伟、刘剑文:《WTO体制下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法对策》,徐杰主编:《经济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85-5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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