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部分管辖规定比较含糊。根据相关税收暂行条例的规定,印花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管理;契税的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的征收机关由省级人们政府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这种管辖规定和上述管辖规定的主要区别在于,上述管辖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至少在表面上可以确定具体的管辖,而在这种情况下,很难通过其规定确定具体的管辖。
4.企业所得税管辖规定变换频繁。虽然《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已经明确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归属,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固定收入 。[4]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固定收入。[5] 但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通告在规定有关税收管辖时,并没有遵循这一规定。对企业所得税的管辖变更很大。笔者查阅了1994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通告。试举几例说明上面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6]规定,原煤炭部直属和直接管理的94户国有重点煤矿,以及原随煤炉一起上收为煤矿服务的地质勘探、煤矿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下放地方管理,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按规定缴入地方金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7]规定,原地方石油、石化企业划归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之后,其企业所得税自划转之日起,统一由当地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8]规定,为了鼓励企业规模经营、提高整体竞争力与凝聚力,国家准予某些行业、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这几个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通告在确定企业所得税,特别是国有企业所得税税收管辖方面起着决定性作用。如果说这种做法作为剧烈的制度变迁时期的权宜之计尚可理解的话,那么作为正式的制度安排其存在的价值就值得怀疑了。
5.其他税种管辖中存在的特殊问题。[9](1)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22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否则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里需要研究的问题是,在经济流动性非常强的今天,固定业户和非固定业户的标准如何界定?机构所在地是指注册登记地,还是总机构所在地或经营地,尚须进一步明确。还有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分支机构的纳税问题。实践中存在的情况是,集团公司把总机构设在经济发达地区,为了扩展业务,在经济落后地区也设立了许多分支机构。通常通过转移定价的方式,使分支机构的销售行为很少有增值额,这样增值额实际上归集到总机构所在地,使发达地区地方政府按比例分配的增值税收入相对会较多。从而加剧了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这里需要研究的问题是,把增值税规定为中央地方共享税是不是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