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费改革的法律分析
刘剑文
【关键词】税费改革
【全文】
1999年3月5日,朱镕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进一步完善财税体制改革,重点是全面清理和规范收费,逐步实施“费改税”。税费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艰巨而又复杂。我们认为,在1999年
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以积极稳妥的精神,在依法清理整顿各种收费的基础上,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依法推进税费改革进程,才能理顺相关的社会经济关系,最终实现改革目标。
(一)税费改革的原因分析
改革开放,尤其是90年代以来,各种收费项目急剧膨胀。收费膨胀,费挤税,税费格局严重失调,侵害了企业、农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遏制“三乱”,维护企业、农民的合法权益,是新一轮税费改革的直接原因。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主要任务。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民法通则》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制定本法。“三乱”给企业和农民增加了许多不合理不合法的负担,侵害了企业、农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企业和农村的正常发展。
追求社会正义,是新一轮税费改革的一个根本原因。正义是法律的生命,是法律的一个基本价值目标。正义要求平等和公平,不仅要由政治上平等来体现,还要由经济上公平来体现。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历来把公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的重要标志。一些地方和部门挖空心思获取更多的审批权,忙于审批,乐于审批,巧立名目谋取更多的收费项目、数量,甚至把本该属于无偿服务的项目也变为有偿服务的项目,本该不属于审批或不属于本地方、本部门审批的事项,也硬性纳入审批的范围,乱收费,乱罚款,营造“小金库”,极大地扰乱了分配秩序,助长了腐败的泛滥,与社会公正背道而驰。
追求规范的社会秩序,是新一轮税费改革的又一根本原因。收费膨胀,费侵蚀税,税费格局严重失调,收费基本上是自收自支或定额上交,没有纳入综合财政预算,形成了资金的体外循环和部门“小金库”,游离于政府调控之外,从而导致了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持续下降,削弱了政府财政宏观调控职能,因而也就从根本上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经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