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如对进口商品的数量限制、外资立法中的非国民待遇、行政规章的不透明等。参见曹建明、贺小勇:《加入WTO与我国对外经贸立法》,《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
如对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准入地域、从业标准施加特殊限制。参见张忠军:《WTO与我国金融立法》,《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
如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政终局决定、商标的异议制、商标权的内容等。参见郑成思:《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4、168、258-260页。
如行政程序的强化和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以及行政规定的透明度等。参见于安:《WTO协定的国内实施问题》,《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
萧凯:《WTO的制度性影响及其法律分析》,《法学评论》2000年第4期。
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属于特别关税。参见王诚尧主编:《国家税收教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年版,第112-113页。
参见杨斌:《国民待遇原则与涉外税务优惠政策》,《财贸经济》1997年第6期;王征等:《对外资企业逐步实行国民待遇的税收思考》,《涉外税务》1996年第9期;张秋华:《涉外税收优惠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的障碍》,《财政与税务》1999年第10期。
参见陈工:《国际税收竞争与我国涉外税收政策的选择》,《涉外税务》1999年第10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
8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110条。
即WTO成员不仅在对外贸易政策的制定上受到WTO各项规则制度的拘束,而且其他相关国内政策和法律的制定方面也受到WTO制度的影响。参见萧凯:《WTO的制度性影响及其法律分析》,《法学评论》2000年第4期。
如清费立税,制定燃油税、社会保障税、环境污染税等。
如对电子商务征税过程中划分商品或劳务、常设机构的标准、税收管辖权的确立等。
如将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为企业所得税,统一适用于任何所有制形式的内资企业。
如通过两步利改税,辨清了利润和税收各自不同的法律性质,正确地将利润界定为投资者收益,而税收则为国家以政权行使者的身份为履行国家职能而面向任何主体强制、无偿获得的收入。
参见刘光明:《WTO与发展中国家税制改革——访厦门大学教授邓力平》,《财政与税务》2000年第3期。
参见王雨本主编:《法制·法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27页。
(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48页。
饶方:《论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税法研究》1997年第1期。
陈清秀:《税捐法定主义》,载《当代公法理论——翁岳生先生六秩华诞祝寿文集》,(台)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595页。
参见张馨:《比较财政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1页。这里指的是纳税人作为选民通过代议制度参与税收立法以及预算审批和预算监督等等。
公共需要说是西方财政税收理论的基础学说,它将税收收入与财政支出联系起来,认为财政支出满足的是私人通过市场交换所无法满足的公共需要,或者通过财政支出的形式满足公共需要比由私人去满足更具效率。而税收收入正是满足公共需要的财政支出的物质基础,故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由于公共需要的范围按照私人无法提供相关公共物品或供给效率不高的标准来判断,因此在公共需要说中,私人以及私人需要仍然是基础性的,它决定着公共需要的范围和公共物品的提供方式,这与市场经济的个人主义观念完全契合,同时也为课税提供了理论依据。参见张馨:《公共财政论纲》,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八章:“公共财政治史”,第491-571页。
西方的税收交换说就是税收价格说,它随着公共产品论的形成而在税收课征依据问题上逐步具有了主流性的影响。公共产品论是在公共需要说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它引入边际价值学说,认为财政支出对每个纳税人的边际效用价值不一,因此需为之支付的价格也不一样。税收就是获得这种价值的对价。这种学说在经济学上彻底解决了财政支出与税收课征的等价交换问题,为解释“为什么征税”提供了很好的理论依据。参见张馨:《公共财政论纲》,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九章:“公共产品论史”,第572-652页。
参见(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77-78页。
参见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台)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15-18页。
参见(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8月版,第20-21页。
相关论述可参见本书《新〈征管法〉在我国税法学上的意义》一文。
] 关于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制度可参见本书《税收保全制度》专题的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