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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国资所的“红帽子”现象——兼谈孙少波律师之被捕

小议国资所的“红帽子”现象——兼谈孙少波律师之被捕


司马当


【关键词】国资所
【全文】
  
  前一个时期,关于私营企业戴上假集体的红帽子而引起的产权纠纷已引起了有关方面的重视。1999年1月22日,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宪法修正草案,建议把“保护个体经济合法权利和利益”写进宪法。然而作为“法律之师”的律师界,冒牌的国资所还大量存在,并已经或正在产生着一系列的消极因素,影响着我国律师事业的正常发展。哈尔滨市太平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少波被捕一事就是一个极好的说明。
  目前,法学界一致认为,划分一个律师事务所是国有还是非国有的标准,应参照1991年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通知》,依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确定。而据笔者调查,我们目前存在的“国资所”普遍是几个律师从司法行政机关“扛出一块牌子,租上两间房子,自己掏钱买上几张桌子”而发展起来的。真正由国家投资开办的国资所微乎其微。而正是“国资所”这顶红帽子,给这些“国资所”的发展带来了许多负效应。
  应该说,“国资所”这顶红帽子在这些假国资所发展的初级阶段还是有着一定积极意义的。特别是在计划经济占绝对主导地位的八十年代,大家觉得个体、私营都是国家不要的人才干的,况且当时的国家政策也不允许律师个人或合伙开业。当时的律师事务所只有一种体制,无论你是怎么开办的,反正都是国办的。而在那种民主化程度不是很高、律师工作又得不到太多人理解的情况下,戴上一顶“国资所”的红帽子,对律师执业也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但现在情况不同了,我国的民主化程度在日益提高,人们对私有企业、个人合伙经营的观念改变了,国家政策也允许律师个人合伙开业,有些地方甚至允许律师个人开业(笔者认为允许律师个人开业只是时间上迟早的问题),而律师个人合伙或个人开业在管理方略和分配方式上比较国资所更具合理性。这样一来,“国资所”这顶红帽子就不再那么诱人了。如果那些假国资所仍戴着这顶“红帽子”不丢,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我国许多国营企业普遍存在的不良情况,甚至会出现更多的“孙少波律师”被捕现象。
  孙少波所在的哈尔滨市太平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6年,财政未投入一分钱,该所的办公桌椅都是孙少波借用的。1988年,该所在全国率先响应中央的号召,进行体制改革,取消律师工资制,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按劳取酬,超额奖励”的工资制度,其养老保险也是个人拿钱投保的。而就是孙少波这样一个不再享有国家任何福利待遇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哈尔滨市太平区检察院却以“涉嫌贪污罪”加以逮捕,并不准保外就医。检察机关的理由很简单,孙少波的人事关系仍在人才交流中心托管,孙少波仍是国家工作人员,全不顾《律师法》中关于律师不再是国家工作人员规定。这种“剪不断,理还乱”的现象就缘于太平律师事务所那顶假国资所的“红帽子”!如果太平律师事务所是合伙所或个人所,即使孙少波确实因代理案件与有关方面发生矛盾,有些素质不高的人想打击报复,也很难抓到“涉嫌贪污”这个把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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