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我国赞同并接受了这一对联合国成员国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另一方面,我国法律上的缺陷使我国律师不能够或者不愿意行使
《刑诉法》已经赋予的在上述各诉讼阶段为犯罪嫌凝人提供法律帮助及辩护的权利,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立法工作上的一大遗憾。而改变这种现状的问题亦成了我国目前刻不容缓的、必须马上解决的问题。
那么,怎么样才能真正保障我国律师在
《刑诉法》已经赋予的各个诉讼阶段的辩护权的实现呢?笔者认为除了提高公、检、法机关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律师的自身修养外,制定相 应的法律和保护措施对律师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辩护权加以特别保护是必不可少的。
我国《
宪法》对人大代表在“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方面作出特别保护,那是基于人大代表的特殊身份和职责。律师虽非人大代表,但在刑事辩护中所处的特殊地位和执业环境,使我们也不能不对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所面临的特别风险作出相应的保护。我们不难想象,几乎没有什么权力和自我保能力的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是不可能得心应手地适用法律和应用证据去对抗几乎操持“生杀予夺”之权的公安、检察机关的,谁都不会做这种“以卵击石”的傻事。鉴此,笔者认为应在《
律师法》中增加这样的条款:对于律师在行使刑事辩护职责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须追究律师责任的,要经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征求同级律师协会的意见后,分别由律师惩戒委员会惩处或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样才能基本上消除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权力上的不平等,保障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
诚然,《
律师法》刚颁布不久,要马上作出修改尚有一定的难度,但我国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两难境地又使我们不能不立刻采取相应的措施,否则,律师参与刑事辩护案件的数量和质量就会受到影响。律师不参与刑事辩护,就会使
《刑诉法》所规定的控辩审判方式形同虚设,人民群众就会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我国在国际上的政治地位就会受到损害。
综上所述,对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特别风险,必须从立法上加以特别防范,从而保障律师充分地行使刑事辩护权,以维护法律的尊严,达到
《刑诉法》所要求的“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