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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非罪之分析

  从这份笔录中可知,当询问人问及“你与刘朝春是咋认识的,啥关系”时,孔德峰的第一句话就是“我提起来刘朝春我就气死!”这就证实了刘朝春关于他们为了合伙做生意,为了孔德峰家人要求刘朝春拿货款去“扒”孔德峰而发生分歧,刘朝春为此而躲避的说法。基于这个原因,孔德峰能否客观真实地作出对刘朝春有利的证言就不得不让人深思了。在这份笔录中,孔德峰反复声明他不知道也没参与1998年8月7日协议书的签订和履行,但检察机关提供的其他证人证言中都反映出他不仅参与了该合同的签订,也参与了该合的履行。如利丽嘉的车间主任王秀章在公安机关1998年10月12日的询问笔录中说“该合同是赵炳昌和其他人和刘朝春、孔德峰签的”。利丽嘉的港方代表赵炳昌在公安机关1998年10月12日的询问笔录中称“98年8月7日刘朝春、孔德峰来我公司要求我公司生产的天然麝香壮骨膏由他们负责在太和独家销售,于是就在黄石金花大酒店签订了协议。”检察机关在一审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前两天,找到了从未到案的孔德峰,当询问人问及刘朝春手中利丽嘉借款10000元的收据是怎么回事时,孔德峰解释说“有时我付给他们钱后,仓库的药不够啦,碰到这种情况下,厂方就给我们打一个欠条,下一次在(再)拉药把帐抵平。”但刘朝春手中的借据明明写着“公司借款”,当询问人问到“既然是你们抵上了帐,你们这借条据为啥没被厂方抽走”时,孔德峰又说“我们私人做生竟不象公家和公家做生意那样……”但利丽嘉是个公司并非“私人”,它开出的借据若要冲抵货款就应该把借据收回去。从孔德峰这些漏洞百出的陈述中及以他对刘朝春的敌视态度上,我们不能不对他陈述的客观真实性产生合理地怀疑。现在,我们假设孔德峰能够证明他已就此24000米白布及10000元借款与利丽嘉的前任法定代表人清帐,那也只能说明是孔德峰欺骗了刘朝春,因为刘朝春并不知道孔德峰在何时何地与何人结的帐,况且刘朝春与孔德峰也未就两人的合伙经营结帐。就是说刘朝春对此94000元(24000米白布折未84000元,加上10000元借款)债权的真实性有误解,同样不能证明刘朝春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至于刘朝春在公安机关侦察阶段交待自己承认欠款、犯罪的情节,笔者认为对这些笔录只能作两种判断,一是这些笔录并非刘朝春真实意思表示;二是这些笔录是刘朝春的真实表示,只是他对利丽嘉公司不承认前任法定代表人经营期间所欠款货做法的合法性认识不清,他认为利丽嘉不承认前任法定代表人经营期间所欠债务的做法可能是正常的,这样他当然还欠利丽嘉几万元货款,但决不是利丽嘉所说的213408元。然而,法律却规定利丽嘉不承认前任法定代表人经营期间所欠债务的做法是错误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即使刘朝春认为自己犯罪,也只能是假想犯罪,因为客观上他无论还欠不欠利丽嘉公司的货款,他的行为都构不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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