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将违法取得的供述从刑事诉讼证据中排除出去,是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的需要。古今中外的刑事诉讼史无不充分地证明,依据侵害嫌疑人的精神和肉体等不正当的手段取得的供述定案,极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对于真正的犯罪人来说,即使依法审讯,由于他企图逃避或减轻罪责,其陈述总是少不了虚假的成份。而对其采用非法手段时,又往往正是侦察人员在未能取得充分证据,或认为被讯问人隐瞒了更多、更重要的犯罪事实之际,这时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供述无疑会进一步扩大其虚假性,犯罪人可能会编造更多的谎言,甚至嫁祸于人,把案情搞乱,将侦察人员引向歧路;而对于无辜者来说,在正常情况下,通常会如实陈述,而如果侦察人员先入为主,凭主观臆断,使用非法手段迫使其承认或否认某些情节,其结果很容易使其被迫作出违心的供述,以至使案情完全失实。笔者曾为一起抢劫案的被告作辩护,在阅卷时发现被告对自己参与抢劫的过程供认不讳,然而他所交待的作案过程与受害人陈述的受害过程却有几处明显的不符,在笔者会见被告时,被告陈述了自己被逼供的情况。笔者找到受害人核实了有关细节后,即向法院提出自己的意见:被告是无辜的。经过控辩双方反复多次调查取证,最后被告被无罪释放。从根本上说,冤假错案正是我们“食用”侦察人员破坏法制、违法取得被指控人的供述这枚“毒树”上的“毒果”之必然结果。
再者,将违法取得的供述从刑事诉讼证据中排除出去也是促进公、检、法执法人员严格执法,自觉提高办案能力的需要。如果在刑事诉讼中明确规定违法取得的供述一律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就会使公、检、法执法人员违法取得供述变得毫无意义,并且自身也将会受到处罚。这样,在客观上就使他们不能不自觉地依法取证,不得不努力地提高自己的侦破能力,从而使打击犯罪与保护公民利益以及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之间,形成良性循环。
违法取得的供述会使侦察人员误入歧途,混淆是非,继而使刑事诉讼为“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地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成为一句空话。因此,违法取得的供述作为刑事诉讼中的“毒树之果”,理所当然地应从刑事诉讼证据中排除出去,以免它的毒汁侵害我们司法系统的机体,损坏我国在国际上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和良好的国际形象。
[注1]毒番石榴树,产于美州,株高十余米,树冠如巨球,树叶如团扇,果实如苹果,每到秋季,黄绿色的枝叶中镶嵌着淡红色的果实,格外美观,而且气味芬芳。然而该树茎、叶、果实皆有毒,印第安人多用其汁液浸制毒箭。
[注2]又称米兰达忠告,规定执法人员在审讯时应告知被审讯者如下内容:(1)你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你所说的话有可能在审判中作不利于你的证据;(2)你有会见律师的权利,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政府可以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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