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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树之果与违法取得供述

毒树之果与违法取得供述


司马当


【关键词】违法取得
【全文】
  毒树之果与违法取得供述
  在美国的法律制度中有一个较为著名且颇具特色的“毒树之果”法则,其源于1939年美国最高法院对纳多恩诉合众国案的裁决。在该案中,被告人纳多恩被指控有欺骗国内税收署的行为,而公诉方的主要证据就是执法人员通过非法的电话窃听记录下的被告人与他人谈话。初审法院判决纳多恩有罪,但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原判,理由是该电话窃听录音不应采用为证据。检察官换了个罪名重新起诉,但仍以该录音为主要证据,初审法院再次判决纳多恩有罪,但最高人民法院再次毫不手软地推翻了原判。最高法院在其裁决中指出:一旦执法人员初始行为的违法性得到确认,被告人就应该有机会“证明针对其指控的实质部分是毒树之果”。根据这个规定,执法人员通过不合法的程序所取得的材料,均不得在审判中作证据使用,尽管这些材料有可能或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也就是说,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犹如毒番石榴树注1,而获得的证据材料犹如树的果实,尽管那果实既好看又好吃,但是其毒素会伤害机体—司法系统,因此司法系绝不可“食用”。1965年,亚利桑那州的欧内斯·米兰达在州法院根据他在警察局的供述判定他犯有绑架罪和强奸罪之后,就是以自己在接受审讯时没有被告知自己有反对自我归罪权和会见律师权为由提出上诉,最终使联邦最高法院撤销了亚利桑那州法院对米兰达的判决。该案例后来衍生为著名的米兰达规则注2。1995年在美国被称之为“世纪审判”的奥伦塔尔·詹姆斯·辛普森杀人案的审判中,在以检察官布格里奥奇为代表的控方掌握了足够的证据,认为辛普森有罪已铁定的时候,以艾伦·德肖微茨为代表的辩方律师却通过对警方取证方式及违法行为的揭露,最终使得那些“铁石”之证毁于一旦,辛普森奇迹般地逃脱了厄运,这都 是“毒树之果”法则在美国司法制度中倍受推崇的实例。
  当然,是否所有的“毒树之果”都必然有毒,毒性的大小能否一概而论,即使在美国也是有争议的。但对于用违法手段取得的供述为“毒树之果”中的“剧毒之果”这一点,大家的认识却是一致的。所谓违法取得的供述,是指在刑事诉讼法有关对被指控的人讯问时应当遵守的原则和程序规定取得的供述。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36条规定:“对被指控人决定和确认自己意志的自由,不允许用虐待、疲劳战术、伤害身体、服用药物、折磨、欺诈或者催眠等方法予以侵犯……禁止以刑事诉讼法不准许的措施相威胁,禁止以法律没有规定的利益相许诺……对违反这些禁令所获得的陈述,即使被指控人同意也不允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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