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调整税收优惠结构,使之更加符合我国经济发展需要和国际通行做法。[10]
6.调整减免型税收优惠模式,丰富税收优惠的形式和内容。当前我国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可以定位为一种以直接减免为主的模式,它对纳税人的创业和经营过程重视不够,而只是对其结果通过税收优惠的形式进行不同于其他纳税人的处理,使受惠主体能够保留更多的剩余利润。在外商投资领域,这种做法对于普通的生产制造企业是有利可图的,但对于前期投入大、风险高的高新技术产业却难以显其功效。为了吸引外商投资于高科技产业,税法宜坚持间接减免为主、直接减免为辅,过程优惠为主、结果优惠为辅的原则。这可以从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过程得到说明。[11] 因此,间接减免比直接减免、过程优惠比结果优惠更能发挥税法对吸引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促进作用。
7.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为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发挥作用创造良好条件。[12]
中国已经成功地加入了WTO,而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改革也应在这一伟大历史事件的推动下逐步实施。只有坚持内外资企业税收无差别待遇,并根据产业政策调整税收优惠的内容和形式,才能为中国经济在WTO体制下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潮提供一个高效、公平的税收法制环境,促进我国税法的完善以及与国际惯例的接轨。
【注释】参见鲍灵光:《OECD关于恶性税收竞争的报告》,《涉外税务》1999年3期;陈工:《国际税收竞争与我国涉外税收政策的选择》,《涉外税务》1999年第10期。 参见刘剑文、熊伟:《国民待遇与外资税收优惠政策之改革》,《中国法学》1998年第2期。 参见杨斌:《正确理解国民待遇原则》,《涉外税务》1997年第4期。 参见刘溶沧等:《税收中性:一个理论经济学的分析》,《涉外税务》1999年第1期。 参见高尔森主编:《国际税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149-152页。 参见卢洪友:《政府职能与财政体制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282-291页;孙开:《政府间财政关系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第134-139页。 参见财政部国际合作司编:《国外财政考察与借鉴’94年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年版,第9-10页。 参见邓子基等:《税收支出管理》,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122-123页。 如职工工资和福利费、交际应酬费、公益救济性捐赠、坏账损失等方面的扣除标准,内外资企业不一,造成在总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外资企业因扣除较多因而税基缩小,税负减轻的现象。 详细论述可参见本书《国民待遇与外资税收优惠政策之改革》一文。 参见本书《WTO体制下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法对策》一文。 ]详细论述可参见本书《国民待遇与外资税收优惠政策之改革》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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