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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中国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之改革

  3.建立税收支出预算管理制度,提高税收优惠的效率。“尽管税收支出所指无非是国家给予特定经济活动或特定纳税人的税收优惠,但从税收优惠到税收支出,并非是无谓的词汇变换,而是理论认识上的一次飞跃。它意味着税收不仅仅被作为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工具而存在着,税收还可以作为政府的一项支出计划,作为政府直接支出、信贷援助或其它政策工具的替代方案而存在。”[8] 的确,政府放弃本可以取得的税收,减少特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同政府首先依法征税,然后再通过财政支出将一部分税收收入返还给那些最需要援助的纳税人,并无本质的区别。所以,不加预算控制的税收支出不仅对税基造成侵蚀,而且给预算法带来缺漏,对社会政策也带来了压力,因此将税收优惠列入政府财政援助支出系列,与直接的财政支出一起,成为政府预算法案中不可或缺的内容,这不仅是完善国家预算支出法律制度的需要,同时也是更快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不难看出,建立税收支出预算制度有利于加强人大和公众对各种税收优惠的控制,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减少不必要的税款流失;有利于政府在税收支出与财政直接支出之间进行比较,选择较为恰当或最佳的财政援助形式;同时还有利于正确评价各种税收优惠形式的实际效果,优化税收支出管理,提高减免税金的使用效益。由于税收支出预算对人员技能、统计技术的要求很高,需要税务部门投入相当的人力和物力,而我国目前缺乏这方面的实践经验,因此只能采取由简到繁、分段进行的模式。不妨先从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开始试点,待经验积累到一定程度和条件成熟后,再向其它部门和行业推广,最终编制全面的税收支出统一账户,纳入国家预算程序,实行完整的税收支出预算控制。
  4.在统一税法的基础上统一税收优惠,保障内外资企业法律地位平等。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主要原因是涉外企业的税收优惠泛滥,优惠的深度和广度远远超过内资企业。而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我国在企业所得税及其他一些小税种方面对内外企业分别立法,因法律规定的内容不一致才形成了内外有别的局面。如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而外资企业则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部法律在税率、税基以及减免税措施方面均不一致;[9] 内资企业须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而外资企业却无须负担;内资企业征收房产税,外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两者稍有差异。所以,只有先逐步统一税种法,消除税收优惠差别待遇的根源,统一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才有成功的希望。无疑,今后我国仍将根据国情对需要重点发展的产业和需要照顾的中西部地区通过税收优惠予以激励和促进。只要尊重市场规律,这种措施都是必要的,并且一定能够起到宏观调控经济的目的。只不过这些优惠宜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即,只要符合税收优惠条件,都应当享受与之相对应的待遇,任何一方都不遭受歧视。改革的重点应放在取消涉外企业不合理的优惠待遇上,逐步实现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内外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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