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差别待遇在税法领域更具有特殊的意义。税法作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其最原始的功能是保障税款的征收入库,从而依法完成预算收入。与此同时,它还通过增减各纳税主体的所得和财产,调控国民经济有序运行。税率的高低、纳税环节的多寡、税前扣除的多少、折旧速度的快慢、税收优惠的程度,均可以作为刺激投资主体增减投资的信号。然而税法不可能也不应该替代或超越价值规律去解决一切经济问题,它只能顺应市场要求,在尊重经济规律的前提下,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一向主张税收中性原则,[4] 即税法在保障聚积财富、满足公共开支的同时,尽量不干预或少干预企业和个人的经济决策过程,不影响资源按市场机制的要求合理配置,只有当市场失灵时才借助税法予以矫正。按照这个原则,一般不给予外国投资者特殊的税收待遇,而是完全按内国企业的标准予以对待,既不歧视,也没有额外的税收优惠。
我国目前虽然不是完全的市场经济国家,但市场经济是我国的改革目标,平等竞争、权利义务一致的观念同样应为我们所尊重。外资企业要求放松市场准入限制,放弃当地成分要求、出口实绩要求以及外汇平衡要求等,固然与市场经济和国民待遇的基本要求相契合,但是内资企业,特别是为国家财政承担主要义务、做出过重大贡献的国有企业,要求取消涉外企业在税收优惠方面的超国民待遇也无可厚非。由于税收优惠待遇方面的差别,使得内外资企业的距离越来越大,难以做到公平竞争。不少行业的国有企业因为缺乏竞争力而相继为外资收购、兼并、控股,基本上为外资所垄断,对民族产业的发展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中超国民待遇的不合理性由此窥见一斑。
实现税收优惠无差别待遇的理论前提还在于如何评价税收优惠在吸引外资中所起的作用。我们认为,税收优惠在影响外国投资流入的种种因素中只起次要的作用,影响外资的主要因素是在我国政局稳定、市场的发展和增长潜力、经济体制的类型,以及基础设施状况、法制环境等。[5] 就我国而言,改革开放之初,虽然经济基础薄弱,硬件设施条件和软件制度建设都不甚如人意,但我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法制逐步健全,投资环境日益改善,所以才使得税收优惠措施能够积极地发挥作用。再加之,涉外税收优惠制度发挥作用还必须考虑投资者母国以及引资竞争国的税法因素,特别是投资者回国后能否享受税收饶让待遇更是税收优惠能否真正使投资者受益的关键因素,这进一步加剧了税收优惠发挥效用的不确定性。可见,税收优惠对吸引外资的刺激作用是有限的。
外国投资者看好一国的投资市场一般是出于综合性的多层次、多角度考虑,而不仅是税收优惠程度的高低。中国取消外资的超国民税收待遇,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发展需要,实行内外一致的税法制度以后,只要继续着力于改善宏观投资环境,以中国如此巨大的市场和经济增长空间,以及丰富的资源、廉价的劳动力成本,是不难吸引外资到中国投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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