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中国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之改革
刘剑文
【关键词】WTO;税收优惠
【全文】
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是指中国税法对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活动的外国资本或我国港澳台地区及华侨的资本所提供的一系列税收减让法律措施的总称。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配合吸引外资的政策在涉外税法中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置了诸多税收减免的优惠待遇,这些措施种类繁杂,形式多样,并且在引进外国资本和先进的管理经验及生产服务技术方面的确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随着中国市场化改革的持续和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特别是在中国要求“复关”和申请“入世”的过程中遭到世界多边贸易体制及其法律规则的冲击和挑战,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开始逐渐显露其弊端,成为中国经济进一步走向世界的障碍和阻力。因此,适应WTO规则体系的要求以及WTO所代表的全球自由贸易机制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探讨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改革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基本评价
中国涉外税法始建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0年和1981年分别颁布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两部税法在维护国家主权及利益的基础上,体现了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特点。198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14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1986年又发布了《
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基本确立了我国对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框架和格局。1991年4月,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合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通过并公布了《外商投资企业与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涉外企业实现了税率、税收优惠和税收管辖权的统一适用。流转税方面,我国在整个20世纪80年代对涉外商品销售和劳务继续沿用工商统一税,财产税方面则沿用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1994年,我国实行新的工商税制改革,在流转税法方面停征工商统一税,对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此外,税法还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内资企业一样,统一适用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等税种。由于内外资企业在流转税、财产税等方面基本统一,而所得税却依然内外有别,因此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主要定位在所得税的减、免、缓等措施上。
二十年来,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做出了积极的贡献。首先,它有利于吸引外国资本进入中国投资。在我国引进的外资中,既包括国际金融机构给中国政府的优惠贷款,和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给我国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贷款,还包括数量巨大、遍布全国各地的外国直接投资,为中国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宝贵的低成本和低风险资金。其次,它推动和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外商投资的增长对我国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既推动了出口贸易的增长,又增加了就业机会,缓解了就业矛盾。外商投资项目中的先进技术项目还带动了电子、电讯、信息等新型产业的加速发展,为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和先导作用。再次,它促进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加速了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由于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实施,刺激了外商在投资中的增长,国外的先进技术、设备、管理经验和人才,也随着外资一起进入我国,推动了我国相关领域的改造和创新。如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成本管理、营销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的做法,为内资企业提供了经验借鉴,同时还扩大了国民的视野,使其对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一些惯例和制度有所了解和运用,确立了一些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思想、新观念。
然而,由于内在的制度缺陷及其所体现的政策导向的偏差,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对我国经济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带来了一些不利的影响。这些影响主要体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