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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体制下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法对策

  (4)建立风险投资税收倾斜制度。首先,在对风险投资公司免征营业税的基础上还应对其长期实行较低的所得税率,以鼓励其从事科技开发和科研成果推广等高风险行业的投资;其次,对法人投资于风险投资公司获得的利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居民投资于风险投资公司获得的收入免征或减征个人所得税;最后,对企业投资高新技术获得利润再用于高新技术投资的,不论其经济性质如何,均退还其用于投资部分已纳的企业所得税。
  (5)进一步加强对科技人才培养和科技队伍稳定的税收支持。其一,在我国现阶段财力不足,教育投资有限的情况下,大力发展民间办学,无疑是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一条重要途径。对于企业、个人或社会团体投资兴办的各种学校和培训机构,可对其营业收入和应税所得予以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优惠;其二,为了鼓励社会捐资办学,对社会各界向教育培训机构和科研机构的捐赠准许不受最高捐赠限额限制,均据实于税前列支;其三,为鼓励企业加强教育培训,可以考虑提高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提取比例;其四,为鼓励个人投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应进一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对科研成果奖励不分级别和性质,一律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以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都应考虑合适的减免税措施,其营业税可以免征,而个人所得税则不妨效法稿酬所得的做法,增大其扣除部分的基数;其五,为了鼓励个人增加教育投资,提高科技文化水平,应该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将其教育方面的开支作为费用据实扣除;其六,对科研开发人员以技术入股而获得的股权收益,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给予税基扣除的优惠;对从事科研开发的海外留学人员在华取得的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费用扣除的规定。
  5.WTO体制下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征管法对策
  (1)降低纳税成本,推行报税电子化。早在200年前,西方经济学的鼻祖亚当·斯密即在其《国富论》中提出了税收的最小征收费用原则,[21] 随着税法和税收征管实践的发展,降低税收成本,包括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逐渐成为检验税收征管水平高低的重要原则,也成为了税收征管法改革的重要指导思想。由于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税收征管电子化已成为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务行政效率的迫切需要,这也是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如走在前列的英国、美国、意大利、澳大利亚等国在电子征管方面都表现出以统一的税码相连接、以法律的形式相规范,以计算机及其网络贯穿征管全过程,纳税人、雇主、银行、税务多方制约、信息共享的特点。其中电子报税和利用计算机网络为纳税人提供服务是降低纳税成本、为高新技术产业提供税法支持的重要手段。
  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就尝试在基层税务征管系统进行计算机管理试点,但由于资金、技术不足以及征管基础不规范,致使计算机的利用率低、范围窄、功能单一。随着90年代新税法的推进,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提出了“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改革模式,在全国城乡展开了新一轮的税收征管电子化工作,并已取得初步成效。[22]
  在高新技术产业中,计算机等现代化组织管理手段的运用是比较普遍的,客观上也要求税务机关加快征管电子化步骤,为高新技术企业电子报税提供法律依据和技术支持。深圳蛇口国税分局为适应辖区内高技术化的趋势,从1997年开始便加紧进行征管电子化工程建设,到1999年8月已实现了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的无纸化办公,电话报税、银行储蓄扣税全面普及。纳税人足不出户,只需通过电话、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即可迅速办理完毕相关涉税事宜。而北京市海淀区高新技术试验区的主管税务机关实现电子征管和报税的程度更是名列前茅。[23] 这些都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节约了纳税成本,优化了税收法制环境,因而是一种直接的支持。除了电子报税之外,高新技术企业或相关的单位、个人通过计算机互联网接受税务机关提供信息方面的服务,从中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以及各种报税的表格及操作技巧,也为高新技术产业纳税人及有志于投身于高新技术产业的任何人提供一条快捷、高效、低成本的信息服务渠道。
  (2)推广税务代理制度,为高新技术产业纳税人提供专业税收服务。随着我国税收法治的完善和社会经济现象的日益复杂,企业面对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的税收法律体系不可能做到全面准确地把握和理解,倘若纳税行为处理不当,就可能会导致税务征管部门的责罚。因此建立和完善税收中介组织,推广税务代理制度,是帮助纳税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高效迅速地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手段。这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尤其如此,因为高新技术企业更要遵循现代社会专业化分工的发展趋势。将纳税事宜交由税务代理人全权处理一方面可以消除纳税方面的法律风险,另一万面也有利于集中精力做好自身的研究开发工作。虽然从具体问题上看,聘请税务代理人会增加其纳税成本,但从提高纳税效率、消除税法风险以及节约自身时间的角度看,这种成本的付出是能够得到高额回报的。随着中国加入WTO,纳税人更加注意自己的权利保护,因此发生税法争议的频繁也会越来越高,对复杂的法律名词和制度如何理解和运作,专业的税务代理人会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因此推广税务代理制度对已经具备高起点的高新技术产业具有现实意义。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务代理人的合法性和法律责任作了原则的规定,[24] 但税务代理的宗旨、原则、性质、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和资格认定等许多重要问题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1994年10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虽然解决了税务代理无法可依的燃眉之急,但仍然存在效力层级低、立法语言粗糙和内容缺漏等缺点,因此尽快制定《税务代理法》,完善税务代理制度,对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是十分重要的。[25]
  (3)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推动税收法治化进程。税收征管法虽然只是一部程序法,但它涉及税收实体权利的保护,因此同样是税收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税收征管法的立法宗旨是,一方面要保护税务征管机关依法行使征税权,使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另一方面也不容忽视对纳税人权利无微不至的保护,这二者构成了税收征管法自始至终都在寻求解决和平衡的主要矛盾,任何一方面都不可偏废。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在1995年2月28日由八届人大第二次会议对其进行修改时,虽然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方面有所进步,如新增了延期缴纳的规定,设置了税收保全措施不当造成纳税人损失时的赔偿制度,延长了纳税人申请退税的法定期间,赋予了纳税人对复议的选择权;同时对税务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但是从整体上看,这仍然是一部偏重于保障税收征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对纳税人权利保护有所忽视的法律。因此,在中国加入WTO后,应当顺应世界上税法重视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潮流,增加纳税人实体权利和程序保障方面的条款,使纳税人和税务征管机关同处于法律的保护和制约之下,增加对税务行政权滥用而侵犯纳税人利益的事先预防和事后救济,推动中国税收法治化进程。只有通过加强这方面的建设,才能为高新技术产业在税收征管的过程中抵制税务行政侵权、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持,同时也就是对WTO体制下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法支持。[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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