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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体制下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法对策

  7.亏损结转。即允许高新技术研究或生产企业将当年发生的亏损,向前或向后结转,以减少以前或以后年度的应纳所得税。不管是向前还是向后,亏损结转都会设置一定的年限要求,如果在规定的年限内亏损还不能用所得抵消完毕,就不能再结转了。一般而言,向前结转给予的时间稍短,向后结转的时限则长一些。这是因为以往纳税年度的税款已经清缴入库,如果要将本纳税年度的亏损用以前年度的应税所得冲销,则必然会导致该年度应税所得减少。由于税款退库手续比较复杂,无论对于国家还是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成本都较高,因此,假如向前亏损结转的时间太长,对于已经稳定的税收法律关系会产生不必要的冲击。而向后结转则没有这个顾虑,可以直接在下一年度的应税所得中扣减,因此手续简单得多,即使时间稍长一些也不会增加多大的工作负担,同时还体现了国家对企业发展高新技术的支持程度。
  8.加速折旧。即允许企业对其从事高新技术创新活动的固定资产适用较高的折旧率,在较短的年限内将固定资产价值分年度从应税所得中扣除,提前完成折旧。由于折旧率越高,折旧年限越短,企业当年提取的折旧金就越多,因此应税所得就越少,向国家缴纳的税款相对于平均折旧来说就越少。虽然累加起来向国家缴纳的税款都是一样的,但是加速折旧使得企业头几年可以减轻税收负担,这对于早期研究开发阶段需要大量购进生产、试验设备等固定资产但却可能很快被淘汰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等于无息从国家获得了资金支持,而且折旧率越高、折旧年限超短,这种支持就越大,因此非常适合于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需要。
  9.先征后返。这是我国当前财税管理体制下不少地方政府为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或吸引外资而采取的一种税收减免的转化形式。按照我们现行预算管理权限的规定,即使是省级地方政府也只能在税法所规定的幅度和年限内减免地方税收,对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地方分成部分更不得轻易做出减免规定。而不少地方又的确希望通过税收优惠的形式达到吸引投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目的,于是先征后返便成为了地方政府规避中央税收优惠管理权限的一种形式。具体操作步骤是,先按照税法的规定对相关税收征收入库,再由地方财政根据当地所制定的政策,分不同的返还率返还给企业。如深圳市1999年9月发布的《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深府「1999」171号]就规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返还增值税地方分成的50%;之后3年,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返还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这种形式虽然避开了中央税收管理的刚性规定,但先征后返,耗时费力,成本太高,实在不是一种简便的税收优惠形式。一旦地方政府拥有相应的直接税收减免权,不难预料,先征后返马上就会被取而代之。
  (三)税法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国外实践
  高新技术产业是21世纪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竞争的主战场,它的发达程度也是一国经济竞争力强弱的重要指标,因此,各国无不采用各种手段对其加以鼓励和扶持。一般而言,国外利用税法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实践形式主要有: [4]
  1.运用税收倾斜政策,降低研究开发成本,推动基础研究和应用开发的进程。(1)对科研机构免征各类税收。如美国和加拿大把各类科研机构作为非营利机构不用纳税。丹麦也有属于国家研究部门的非营利机构免税的规定。(2)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实行税收优惠。如韩国实行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即对有关行业的企业为解决技术开发和创新的资金需求,可按收入的总额3-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在投资发生前作为损耗计算,并允许在提留之日起三年内使用。法国、新加坡、印度等国家在研究开发方面也有很多税收优惠规定。(3)对研究开发所需固定资产实行特殊政策。如韩国税法规定:内设研究开发机构的企业,购置用于研究开发机构的研究试验用设备,可享受研究实验设备投资总额5%的税金扣除,或享受研究试验用设备购置价款50%的快速折旧优惠。同时,学术研究用品,可享受减免一定比例的关税优惠;对企业附属研究所使用的不动产免征购置税、登记税、财产税以及综合土地税等地方税种。法国规定,对用于研究开发的新设备、新工具,可实行加速折旧。(4)对科研成果转让给予税收减免。如韩国规定,转让或租赁专利、技术秘诀或新工艺所获收入,公民按照合同提供自行研究开发的技术秘诀所获收入,可减免所得税或法人税。法国规定,公司出让技术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若符合规定条件,作为长期资本所得,按16%税率征税,否则实行33.33%的标准税。个人的技术转让所得,也视同长期资本利得,按16%的低税率征税。
  2.运用税收倾斜政策,降低科技投资风险,增加投资收益。(1)减轻直接投资税收负担。如日本规定,凡是计算机厂商购置新设备,建造新厂房,都可以免交投资税。英国规定,对新创办的高新技术小企业免100%的资本税,公司税也从1983年起由38%降为30%,印花税由20%降至1%,起征点由2.5万英镑提高到3万英镑,同时取消投资收入的附加税。(2)对风险投资予以特殊优惠。如英国制定有风险投资信托计划,旨在鼓励人们向新企业投资。在风险信托公司投资的个人可得到减税优惠,风险信托公司本身亦可根据其投资获得减税优惠。比利时规定,对于投资公司,减免其在从事技术创新的公司中参加分红期间所实现的增值税。法国则规定,对认购技术开发金融公司股票的,其投资额的50%可以税前扣除。
  3.运用税收倾斜政策,鼓励企业应用新成果,引进新技术,更新生产设备,加快技术改造,促进成果转化。(1)对购入的先进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如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进一步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实行特别折旧制度,允许公司在投资后的1-2年内,对新购置使用的固定资产提取很高比例的折旧,并对某些设备实行一次性折旧。(2)对新产品给予适度税收优惠。如韩国为促成高新技术成果的快速转化,规定对具有技术先导性的产品(特别消费税法对具体产品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在进入市场的初级阶段,给予一定期间的减免特别消费税。
  4.对于产研联合给予特殊政策。加强公司与研究机构的联合,是加速先进技术扩散、转移、应用的有效途径,有利于企业技术水平上等级。为此,一些国家对产研联合也运用税收政策予以鼓励。如美国规定,凡资助大学开展基础研究和向大学无偿转让科研设备的公司,可享受较高比例的科研费用以税收减免优惠;对通过合同委托大学帮助自己完成基础研究课题的工业公司,允许将其科研费按一定比例冲抵应纳所得税额;允许公司资助非营利研究机构的科研经费和无偿转让的科研设备原值,直接冲抵应纳所得税额。
  5.运用税收倾斜政策,鼓励高技术人才的成长,增强高新技术产业对高级人才的吸引力。(1)对教育支出允许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如菲律宾规定付给私立高等学校的学费在征收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哥伦比亚也规定了一些特殊的教育扣除,以鼓励家庭、个人的教育投资。(2)允许企业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投资,在计征所得前按一定比例扣除。这几乎是很多西方国家的共同做法。(3)对科技人员给予适当税收减免。如韩国规定,对为国内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或在特定研究机构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技术人员,从其开始为国内提供劳动之日起五年内的劳动所得,免征所得税;同时,对工作在原材料生产行业的中小企业的现场技术人员根据其在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享受不同比例的所得税减免优惠。丹麦为了向国际科技界和工商界选聘科学家和专家到丹麦工作,为丹麦科技进步做出贡献,也在法律上规定减少在丹麦工作的外籍科学家和专家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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