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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关系研究述评

  
  
  
  
【注释】 参见涂龙力、王鸿貌主编:《税收基本法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7-129页。
参见刘剑文、李刚:《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
参见本书《税收法律关系新论》一文。
陈刚为北野弘久教授《税法学原论》(第4版)翻译出版所作的译者序,同书第9页。
“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及侵权行为之构成要件、指导原则及社会功能各有不同,不足作为债之关系之构成要素。其所以构成债之关系的内在同一性者,乃其法律效果之形式相同性,易言之,即上述各种法律事实,在形式上均产生相同之法律效果: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请求特定行为(给付)。此种特定人间得请求特定行为之法律关系,即属债之关系。”见王泽鉴:《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载王泽鉴所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4),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0-91页。
参见杨小强:《论税法与私法的联系》,《法学评论》1999年第6期;杨小强、彭明:《论税法与民法的联系》,《江西社会科学》1999年第8期;杨小强:《日本地方税法中的民法适用及启示》,《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4期。
参见杨小强:《论税法对民法债权保障制度的移用》,《中外法学》1998年第2期;程信和、杨小强:《税法上的他人责任》,《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
参见王登年、陈刚:《论税收保全》,《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4年第1期。需注意的是,此文认为税收关系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一种行政关系,与税收债务关系说根本不同,与税收权力关系说也有着根本区别。而今作者的观点已经转变,前引陈刚的论文可为例证。
参见张守文:《论税收的一般优先权》,《中外法学》1997年第5期。
参见陈刚:《税的法律思考与纳税者基本权利的保障》,《现代法学》1995年第5期。
参见陈少英:《试论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法律地位的平等性》,《法学家》l996年第 4期。
参见徐茂中:《我国纳税人的权利刍议》,《河南社会科学》1998年第3期。
参见张守文:《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2—63页。
参见张守文:《略论纳税人的退还请求权》,《法学评论》1997年第6期。
] 参见涂龙力、王鸿貌主编:《税收基本法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5-1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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